遗产继承
如何理解“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何理解“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9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认为这条针对的对象应该为未成年人和无养老金的老年人,可是法官竟然回答我说这条通常照顾的对象是老年人,而且这条法律执行的次序是排在遗嘱继承后面的,也就是说只有在遗嘱没有交待的范围内才能为小孩子争取一些利益,我们争执了很久,我想咨询下这里的专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这条法律明确说明了这理应在遗嘱继承的范围内为未成年的孩子留下必要的份额?
(2)必要份额应该怎么理解,其父留下的遗产人民币合计400万,遗嘱内留给孩子的只有20万,孩子仅1.5岁,这样合理吗?
(3)上诉有必要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onnie……(上海-徐汇区)
提问时间:2014-04-16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