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深圳关外一家工厂担任某部门副理一职(无经理),除负责整个部门的工作以外,还整厂所有物资的放行、所有废料的处理等。13年12月初,工厂的总经理调到集团工作,任命原来一个部门的总监做本厂的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全盘工作。副总经理上任后,调整了组织架构,将我部门和另外两个部门合并为一个新的部门,并任命了其中一个部门的负责人为新部门的经理。副总经理有一天找我谈话,想调我去分厂工作,我没有同意。之后,副总经理通过行政部发了一个通知明确放行权,此后我不再负责放行一块。新部门的经理将物资处理权基本收回,有些难处理的物资他交给我处理一次,设备什么的就自己处理了。今年春节后集团派来个行政总监兼财务总监、也是副总经理H。H在3月26日找我谈话,说我的薪资与工作量不匹配,要降薪。我不同意,并跟他说了原来我负责的工作我是胜任的,只是新部门的经理把权力都抓在自己手里,把我架空,甚至越过我直接插手原来我部门的工作,工作量减少并不是我的本意,况且新部门的经理虽然把一些权力拿过去了,但他未必事事都做得好,我是副理,原来做的事情现在一样可以做,只是被架空了。当时他说谢谢你跟我说了这么多,我再考虑考虑。4月11日,有一天我去找H签字,他突然跟我说,有个采购员要辞职,问我有没有兴趣,我当即说采购我是懂的,如果实在没人,我可以帮忙几天,但是让我做采购员、我不同意。4月15日,也就是今天上午,行政部的副理跟我说,H总说4月份开始把你的福利费取消,H说跟你说过的,我说H是提过一次,但我是坚决不同意的。不能因为公司的组织架构变更,或者公司想对我怎样就可以怎样。虽然我心里因为公司组织架构变更、或者某些人能说会道、有后台就受到不公平待遇不舒服,但在这个岗位一天就会认真对待工作,在这个厂3年多来,我没有任何违规违纪、没有做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因为负责放行及处理废品还得罪了不少人,因为给高层提供他们想要的数据也得罪了生产和品质的人。别的且不说了,我只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劳动者我应该怎么办?是任人宰割还是有什么积极的办法?是否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胜算有多大?恳请各位律师给支个招,不胜感谢。
我目前在职,原来是MC副理,现在名义上是资材部副理。因为第一次H找我谈话的时候,他要降薪我不同意的时候,我就说如果公司因为组织架构变更、不需要这么多人了,不如辞退我吧,我为公司服务了这么多年、从来没想过跟公司闹翻,好聚好散。他说赔钱不可能,上次辞退个员工赔钱了,经手的几个高层还因此受到了处分、还被罚了钱。赔钱是没可能的。后来又有让我当采购员的事,因此我感觉公司就是在想尽办法逼我自己主动辞职。到底我能怎样维权?有没有人能够给指条明路,不要只是简单的可以要求赔偿什么的就完事。律师费,大家都懂的。
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我是公司在上海的业务,11/10接到总经理电话上海业务取消,并电话协商11/21(公司每月发薪日)将上月工资6000以及所谓赔偿4000元一起给我。在此期间公司有通知我去办理离职手续,我有回复没收到钱不予办理。再次沟通后,大家决定当面处理问题。 11/23我有到苏州公司,总经理此笔钱需要在过些天(我有
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我是公司在上海的业务,11/10接到总经理电话上海业务取消,并电话协商11/21(公司每月发薪日)将上月工资6000以及所谓赔偿4000元一起给我。在此期间公司有通知我去办理离职手续,我有回复没收到钱不予办理。再次沟通后,大家决定当面处理问题。 11/23我有到苏州公司,总经理此笔钱需要在过些天(我有
劳动合同没续签,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同时,我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么
我和公司签订的2007年10月1号到2010年9月30号,三年的合同。合同已经在2010年9月30号到期,但因为单位效益不好一直没和我续签。我该提出什么样的赔偿?同时,我想离职了,怎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么?
企业纳入了广州市"退二进三"企业名单搬迁至外地,我不愿去,可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赔偿?
公司今年6月份和我们说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要派我们到分支机构工作,我不愿去,现在真相大白,原来公司已纳入了广州市"退二进三"企业名单,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已在10月25日从广州市海珠区变更到从化市经济开发区,但公司至今仍没有向我们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只是催促我们快些到从化工作,并口头承诺有车在原址接送。我不愿意
公司不给员工签劳动合同,半年后,提出辞职当日给批走,是否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公司不给员工签劳动合同,发了一个月工资之后一直拖工资半年后,提出辞职当日给批走,是否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劳动合同没续签,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同时,我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么。急!急!急!
我和公司签订的20011年2月15号到2012年3月15号的合同之后,到2013年6月15号一直都没有签劳动合同,而且公司一直没有帮我买社保,加班费也没有按照劳动法的来计算,有时公司还强迫加班加通宵,请问这样子的情况我应该有那些赔偿?
公司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做假合同,我可以按多少金额要求赔偿?
我于2011年11月7日入职,公司与我签订了为期3年的假劳资合同,即合同显示月工资为2500元/月,实际约定工资为税前5000元/月,且公司每年按上海市最低交金基数帮我缴纳四金,扣除个人缴纳四金及个税部分,每月到手工资大约在4450元左右/月。现公司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我要求赔偿的话可以
我在完达山药业上班,2008年由于云南药品出事,导致公司停产,我因此不能再完达山药业上班。2010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与我续签,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到2013年,公司恢复生产,由于与其他药厂合并,我不能回到公司上班,现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公司未交社保,可以直接快递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补交和赔偿金吗?
公司未交社保,可以直接快递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补交和赔偿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