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开庭,我提交的物证包括考勤卡(同时也是饭卡)一张,一张2009年9月份的服装收据,一本员工手册,在庭上对方律师以学习、培训、实习等人员均发放此卡,服装为统一发放方便管理,员工手册随处可见等原因否认我提交的证据可证明与大饭店行成劳动关系。我想请问我所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我与滨
事实: 1。单位实行6天8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六),即周六算正常班,而无论是平日还是周日、法定假日加班均按150%算工资,且是以30天计算日工资的 2。我2009年11月进厂做事到现在共11个月,2010年10月12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 3。一直以来单位未为我参保 4。以工衣名义向员工收取36元钱。 跟单位交涉,我提要求: 1。
我属于劳务派遣,现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我于2010年9月27日向当地劳务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已受理,2010年10月22日开庭审议。现被申请人(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要求和解,请问:被申请人要求我先撤诉,然后再与我和解协商,如果协商和解无效,而我又撤诉了,我可以再申请仲裁吗?
您好: 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本人54周岁,2009年1月进入一公司,至今未签订过书面合同,今年9月30日,公司突然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可以得到哪几方面的赔偿金?本人知道有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那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损失有无赔偿?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本人八二年上班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零二年单位以减员增效为名与本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时补偿四万多元,现在每年的养老保险逐年上涨,一零年将近六千元,现在的物价和几年前已经大不一样,像我这种情况现在是否还可以向单位索要物价上涨的补差。
我和另外两名同事于2006年在市社保一楼的招聘会上,应聘到现单位从事业务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为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2007年底,单位为了应对新的《劳动合同法》,要求我们签订一份《业务委托合同》,而一些不愿签订的同事就被他们辞退了。为此,我们在2008年春节后就被迫签订了《业务委托合同
我和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申诉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承认我在单位工作中,我该如何举证 1我和单位没有合同(我主张双倍工资) 2单位的工资发放是现金发放 3没有工作证 我只有辞职时单位退还的招工登记表(可是单位不认可,不过上面有,单位领导的笔记)仲裁会采纳吗? 还有和单位会计的谈话录音可以吗? 仲裁要单位提
劳动争议诉讼中,被告在答辩中,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提出要原告支付证人出庭时,车费、误工费。法官说:“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这项要求,你被告无权提出证人的出庭费用。”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第6条、第11条的规定,我认为,我有权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 请问,我现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