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事实:
1。单位实行6天8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六),即周六算正常班,而无论是平日还是周日、法定假日加班均按150%算工资,且是以30天计算日工资的
2。我2009年11月进厂做事到现在共11个月,2010年10月12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
3。一直以来单位未为我参保
4。以工衣名义向员工收取36元钱。
跟单位交涉,我提要求:
1。补齐之前加班工资;
2。从工作满一个月后到现在,这期间支付2倍工资。
我说如果这两点能答应其它的可以不追究,若不答应就请劳动机构解决全部问题。当时单位答应和我补签合同,为我补缴社保(包括我出的部分),周日工资按200%算,其它要求不答应。
我当时不同意,去劳动局申请调解,调解请求如下:
1。补齐之前加班工资;
2。从工作满一个月后到现在,这期间支付2倍工资。
3。补缴社保
4。退回工衣费
后我告诉劳动局叫他们暂时先不管,我自己再同公司协商解决。然后就按单位的意思办了,补签了合同,答应为我补缴社保(现在还没交)。
若我又后悔了,问:
1。能不能就对那些问题提出仲裁了?
2。补签合同日期应是入职那天还是补签那天?如果是入职那天,怎么知道是补签的,补签日期如何确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79834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10-15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