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另外两名同事于2006年先后在市社保局一楼的招聘会上应聘到单位工作。但是单位一直未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们购买社会保险。在2008年初,单位为了应对新的《劳动合同法》,要求我们签订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的业务委托合同,当时有同事不愿签订委托合同就被单位辞退了。同年7月单位变更成了现在的名称。 2010年初,我们签订委托合同的员工突然得知,在2008年签订委托合同时,有6位和我们同部门,同工种的员工当时签订的是正规的劳动合同,单位为他们购买了社会保险的各项险种并且有低薪,这让我们一直和他们干相同工作,同样为单位发展做出贡献的员工感到不平,于是就向单位领导提出协商,但是一直得不到解决。我于2010年8月26日上班后,在27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条令正式通知单位我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向他们提出了解决劳动争议的申请,同样没有得到答复。 2010年9月16日,我和另外两名同事正式向相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以后,单位却宣称我们和他不存在劳动关系(我们现在所掌握的证据有加盖了钢印的工作证,单位的业务收费单据,今年有单位名称的个人体检报告,委托合同签订以前单位所发的工资卡,2010年9月10 的有单位各级领导签名的工资条,之前的一直由单位收回了。还有就是2008年1月1日起,2008年12月31日止的业务委托合同)。 我们三人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后,单位却向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一份2008年在签订业务委托合同时,单位以同年要变更企业名称为由而要求我们按照新的单位名称签订的体的合同年限的合同,而且我们只是在乙方签名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单位让我们不要签名字下的日期,而且单位也没有发给我们保留,现在因为我们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后,单位把那份有我们签名,但是合同签订时间却是由甲方单位的人,替我们签的。单位以此拒绝承认和我们的事实劳动关系。 我们想问一问,我们下一步应该怎样。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治疗未完全结束,解除劳动关系,后续治疗超出部分能否继续要求?未购买社保,未签劳动合同
2007年底受伤腰椎一暴烈骨折,老板采取保守治疗。2008年5月自行花费5万元手术(前路椎弓棒植骨手术),2008年5月老板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不是工伤,后行政诉讼再审认定工伤,,现在做了劳动能力鉴定,正 仲裁呢,请问我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现在我内固定无法取出,长期放体内,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续治疗费用超过了现在要求的,
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中断劳动关系,我要承担经济赔偿嘛
2009年11月8号我被公司录用.任命为分店副店长,薪资是第一个月2000元,第二个月开始2500元.但公司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任何保险,至2010年5月26日公司以我门店商品积压过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中断劳动关系.我要求经济赔偿.但公司要求我按<员工手册>规定需要赔偿损失.我需要承担责任嘛.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功合同,但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现用人单位裁员,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本人在某一物流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为收款,月薪850元,没买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从2010年1月1日起,经本人口头同意,工作内容变更,月薪1300元,(其他同行都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待遇比我高)没买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公司要裁员,请问:1,我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2,我可以要求公
尊敬的各位律师:感谢你们为我们全国劳动人民的利益所给予的帮助!辛苦了!我是一名2010届大学本科毕业生,2010年1月17到2010年4月5日我在一个公司实习,2010年7月8日在这个公司正式上班,但是没有形式任何合同和协议,工资是现金形式发的,只是在一张工资单上签字。如果日后出现劳动纠纷,我应该怎么样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据
我想问一下。我2007年与单位签订一份合同,合同期是2010 年12月30日止,但合同期到了后用人单位并未要我续签合同,而且现在已经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了8个月,现在用人单位由于业务转型,要炒掉我,我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气赔偿这8个月双倍工资/
我现在与单位劳动合同7月17已经到期,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我9月10日交了辞职信。但是现在原单位还不放我走,不给我开离职证明。由于新单位必须要我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才可以办理入职。请问: 1、如果原单位一直托着我不给我开具离职证明,除了劳动仲裁以外,我还有其他办法吗? 2、满一个月我自动离职,同新单位签订
我和另外两名同事于2006年先后在市社保局一楼的招聘会上应聘到单位工作。但是单位一直未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们购买社会保险。在2008年初,单位为了应对新的《劳动合同法》,要求我们签订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的业务委托合同,当时有同事不愿签订委托合同就被单位辞退了。同年7月单位变更成了现在的名称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否足以认定,劳动者是否还需要提供符合用人单位的对招聘岗位的条件证明,比如学历,专业 工作经验,但在实际上,用人单位对于招聘人才,是采取综合的测评的方式,招聘条件只是个参考,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对仲裁结果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否足以认定,劳动者是否还需要提供符合用人单位的对招聘岗位的条件证明,比如学历,专业 工作经验,但在实际上,用人单位对于招聘人才,是采取综合的测评的方式,招聘条件只是个参考,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对仲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