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我第一条,第二条都满足,但是第三条我没去登记过户,但是对方把房子交给我两年多了并且我已经装修一年多了,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于善意第三人吗 ?
我的情况算是善意第三人吗 2012年10月8号我从房主甲处买的二手房,已经办完过户手续并且已经领了房本(房本目前写的是我和我老婆的名字),买卖合同是通过中大恒基签订的,签订和同时为了避税,房价写的是69万;在补充协议里房屋装修款这算31万,房价一共是100万。买房之后发现房主甲跟之前的房主乙的儿子有一些纠纷。房主
甲欠乙钱用自有轿车作为抵押,后与2008年3月甲将车交付与乙抵偿了该笔债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过户手续)。2008年6月因甲欠丙钱未还,丙将甲诉至法院,同时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甲所有的车辆,法院已依法查封了该辆车。乙得知情况后来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已合法取得该车所有权,法院不应查封该车,应予以解除。丙则
我11年通过中介购买一套房子,房主张小姐及本人和中介签署三方合同后由中介办理交易,期间有张小姐朋友陈先生陪同张小姐出面参与一些具体细节,在办理了一系列手续且我方已支付大部分房款,仅剩尾款合同约定于房产证办理完成后给付,在准备办理房产证时发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起因为“张小姐的房屋为陈先生一年前卖与张小姐
二手房买卖,上家已经取得产证,上下家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规定上家把产证过户给下家,调解书已经经双方签字,法院盖章并已经送达。 之后这段时间,如果上家没按照规定过户给下家,而是转给了其他第三人,这种转让行为有效吗?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能对抗法律调解书吗? 下家应当采取 什么措施? 谢谢
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保护。隐形共有人的利益也要保护啊。 房产局交易时就要求卖方出示户口本或结婚证。不就没这些麻烦了?? 房产局啊房产局,求你们辛苦多说一句话要求“卖方出示户口本或结婚证”
我买人家的房子一年多了,但是一直没过户。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所以当时合同上只有男方签字,现在他女人来说他没签字合同无效。现在准备要打官司。 我当时给的钱合理,并不低于当时的市场价。但是我没过户,我这属于善意第三人吗 ?
我买人家的婚后房子2年多了没过户。房产证是男方名字。他妻子没签字。现在对方想反悔。 根据《物权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我买人家的婚后房子2年多了没过户。房产证是男方名字。他妻子没签字。现在对方想反悔。 根据《物权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