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遗漏申请人请求事项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裁定撤销原决定,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XX复决字[201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被扣押物品。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黄XX与XX楼的房屋产权人和租赁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双方可依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人解决。被申请人XX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3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通知》属于行政干预民事纠纷、超越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XX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通知》。对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被扣押物品未提及,生活必需物品还存放在镇政府,原告无家可归,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上诉、均被驳回,申请再审也不予受理。现通过咨询律师后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许有转机。年关将至,流离失所,特此求助律师!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否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 谢谢! 那对省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省政府复议后,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算不算是再复议?
如果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对债权人的不给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明显违法,依法撤销了原裁定
但其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 就是一审法院接到债权人(上诉人)不服不给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上诉状》,由此产生的公告送达上诉状给债务人(被上诉人)的费用是不是可以叫一审法院承担? 前面说了,:前提是一审法院的裁定明显违法,违法内容是一审法院不给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认为:债权人没有提供会计账簿等原始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9)豫法行终字第00026号将上诉人列为:“(一审原告)新乡市区管道气用户14848人,”非常错误。因为本案的“行政上诉状”列的是:“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合安等511148人新乡市燃气用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诉人列错的行政裁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请问当
各位律师:本人有个法律问题请教,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男方于2001年11月背着女方将寄养关系的小孩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单方确定了女方与小孩之间的母女关系。2004年7月双方协议时,男方对小孩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一字不提,抚养小孩一栏为“无”字。离婚后,小孩随男方生活。2006年5月,女方
环境保护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多少天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应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还是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始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应该从哪一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权益,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以超出复议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便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机关的决定并由其重新给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都撤销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要求重新给出,复议机关又给出维持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始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应该从哪一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权益,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以超出复议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便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机关的决定并由其重新给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都撤销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要求重新给出,复议机关又给出维持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接收许可申请材料时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材料是否违法?
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以其上级部门(省局)的文件为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必须提交法律法规没有要求提交的材料(如:房产证、劳动合同、地方政府机构同意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文本,生产记录或清单等),否则不予受理(又不开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违法
(2003)琼行终字第175号行政判决责令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多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