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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遗漏申请人请求事项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裁定撤销原决定,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vip

行政复议决定遗漏申请人请求事项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裁定撤销原决定,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XX复决字[201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被扣押物品。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黄XX与XX楼的房屋产权人和租赁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双方可依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人解决。被申请人XX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3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通知》属于行政干预民事纠纷、超越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XX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通知》。对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被扣押物品未提及,生活必需物品还存放在镇政府,原告无家可归,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上诉、均被驳回,申请再审也不予受理。现通过咨询律师后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许有转机。年关将至,流离失所,特此求助律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惠琼SQR工……(海南)
提问时间:2014-01-16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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