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6日我因借款合同起诉A,法院工作人员对A所有的车辆(交警队登记名为:A、型号为:解放新大威半挂车,车牌号为:鲁RXXXXX),经与A本人调查事实确认后,在交警大队办理了查封手续,并送达了不让其转移、藏匿,只让其保管、使用的查封载定书,同时多次让其说明是否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A本人签收,未提异议。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B提执行异议,并提供了2011年7月29日案外人B与A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一份。为此法院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时间早与法院查封为由中止了对车辆的执行。 我能否申请对车辆的继续执行,求法律依据、理由,求帮助。
1、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性质,是行政授权还是登记公示? 2、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与司法审查标准,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式审查? 3、错误登记的赔偿问题中涉及行政机关的责任认定、承担责任的种类等问题。 4、对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缺的等民事纠纷,行
求解:以物权法第180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财务”做抵押物如何上升为抵押物权?
以工资收入做为借款抵押物,符合物权法第180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财务”做抵押物,现正在法院民事诉讼,法官认为“工资收入做为借款抵押合同成立,但是抵押物如何上升为抵押物权,物权法没有规定”,法官正在为难是否判决为抵押物权成立,即债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有优先权为难。请高手赐教此抵押物如何上升为抵押物权,不
甲向乙借款,用收入做抵押但未登记,甲借款逾期未还,乙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该笔收入优先受偿,另一原告丙也同时诉甲,丙为一般债权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请问:丙是法律中的第三人吗?,乙
2012年2月26日我因借款合同起诉A,法院工作人员对A所有的车辆(交警队登记名为:A、型号为:解放新大威半挂车,车牌号为:鲁RXXXXX),经与A本人调查事实确认后,在交警大队办理了查封手续,并送达了不让其转移、藏匿,只让其保管、使用的查封载定书,同时多次让其说明是否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A本人签收,未提异议。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