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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第三人与海商法中第三人的比较
物权法中第三人与海商法中第三人的比较 物权法中第三人与海商法中第三人的比较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侯义梅(安徽)
提问时间:2010-09-24 14:09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朱君秀律师
2010-09-24 14:21
答;就抵押而言,海商法要求双方共同去办理登记,由抵押人负担办理保险,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物权法关于担保部分没有以上要求,是登记先后与有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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