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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动产抵押未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另一案原告)

动产抵押未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另一案原告) 甲向乙借款,用收入做抵押但未登记,甲借款逾期未还,乙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该笔收入优先受偿,另一原告丙也同时诉甲,丙为一般债权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请问:丙是法律中的第三人吗?,乙可以对该笔收入优先受偿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NPJOXY(福建-南平)
提问时间:2013-12-0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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