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交接清单一共3份,一人一份,由于打印漏了,我手机告诉接交人和监交人在他们各自离职交接清单上更改,
离职交接清单一共3份,一人一份,由于打印漏了,我手机告诉接交人和监交人在他们各自离职交接清单上更改,并且记录了和他们通话的手机录音 和我在自己的离职交接清单上改后,并一人复印一份给他们 这两种形式只选一种,哪种法律效力更高?
但是第2种我在漏的地方补上后,并签了我自己的名字了,才复印给他们的
向公司提前1个月交了辞职报告,由于公司没招到人,交接不了工作,30天后不给我开离职证明
向公司提前1个月交了辞职报告,由于公司没招到人,交接不了工作,30天后不给我开离职证明,不让我走,并且威胁我说,没有办理交接工作,就不会发我3月份的工资, 备注,我是2月25号提出离职申请,今天是13年3月25号了,原本公司答应我说,不管3月25号有没有招到人,有没有进行工作交接,都可以走人,并且开离职证明给我,但
离职时,由于打印的离职交接清单上字是黑色的,那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可以用黑色笔水签字吗,合理么?
离职时,由于打印的离职交接清单上字是黑色的,那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可以用黑色笔水签字吗,合理么?
我是移交人,离职交接清单是我自己用word做的,打印了3份,移交人、接交和监交人(监交人是别的部门的)都签了字,并各自保留一份,话说到这就该结束了。但是人力资源部也要求拿一份离职交接清单(和我们3人的一模一样的并签字的,但是并没人力资源部签字的)给他们,我又重新打印了1份,并找移交人、接交和监交人都签了字
我是移交人,离职交接清单是我自己用word做的,打印了3份,移交人、接交(移交人、接交人是工程部的)和监交人(监交人是财务部的)都签了字,并各自保留一份,话说到这就该结束了。但是人力资源部也要求拿一份离职交接清单(和我们3人的一模一样的并签字的,但是并没人力资源部签字的)给他们,我又重新打印了1份,并找移
离职交接时,3份一样的交接清单,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有2张表大家都签字了,但是有一张监交人忘记签字,监交人也辞职了(无法找到他补签字),请问这会有什么影响么
离职交接时,3份一样的交接清单,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有2张表大家都签字了,但是有一张监交人忘记
离职交接时,3份一样的交接清单,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有2张表大家都签字了,但是有一张监交人忘记签字,监交人也辞职了(无法找到他补签字),请问这会有什么影响么?
由于排版原因,使离职交接清单漏打几个字,但是我已经录下了手机通话让监交人知道我告诉接交人漏打事情,但是忘记叫监交人在离职交接清单上补写了,请问手机录音时忘记叫监交人在离职交接清单上补写了这个证据有力么?还是说只需要监交人知道这个漏打的事情就可以了,他补不补写都没关系。 还是说只需要监交人知道这个漏打
由于排版原因,使离职交接清单漏打几个字,但是我已经录下了手机通话让监交人知道我告诉接交人漏打事情,但
由于排版原因,使离职交接清单漏打几个字,但是我已经录下了手机通话让监交人知道我告诉接交人漏打事情,但是忘记叫监交人在离职交接清单上补写了,请问手机录音时忘记叫监交人在离职交接清单上补写了这个证据有力么?还是说只需要监交人知道这个漏打的事情就可以了,他补不补写都没关系。 还是说只需要监交人知道这个漏打
由于排版原因,使离职交接清单漏打几个字,但是我已经录下了手机通话让监交人知道我告诉接交人漏打事情,但
由于排版原因,使离职交接清单漏打几个字,但是我已经录下了手机通话让监交人知道我告诉接交人漏打事情,但是忘记叫监交人在离职交接清单上补写了,请问手机录音时忘记叫监交人在离职交接清单上补写了这个证据有力么?还是说只需要监交人知道这个漏打的事情就可以了,忘记叫他补不补写都没关系是么?
离职交接清单一共3份,一人一份,由于打印漏了,我手机告诉接交人和监交人在他们各自离职交接清单上更改,
离职交接清单一共3份,一人一份,由于打印漏了,我手机告诉接交人和监交人在他们各自离职交接清单上更改,并且记录了和他们通话的手机录音 和我在自己的离职交接清单上改后,并一人复印一份给他们 这两种形式法律效力是不是相等的? 如果法律效力不同,哪种法律效力更高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