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务派遣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恢复期间认作无工作期间,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报酬,补发期间却从劳动者仲裁日起开始算(之前强制先调解耗了一段时间),直到法院判决之日止。目前合同已在判决书下来10天后到期,等于仲裁前和最后到期这段时间就没有算在无工作期间,没有报酬。判决书写的适用法律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恢复劳动关系的补发仲裁起诉期间的工资,由于处于无工作期间所以以最低工资补发报酬。 我认为补发工资的时间不准确,适用的法律也是掐头去尾。有点不理解。
我要向单位书面申请补发我六年工作期间内的加班工资这一合理要求,书面申请怎么写?
我在单位工作六年了,每周只休息一天,月仅四天休息,法定假日三天的,我们只休息一天,法定假日一天的,都不给休息,照常上班,并没有享受加班工资,我也看了劳动法,是可以向单位申请补发加班工资的,听说要写书面申请,不知道这申请怎么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2009年9月份辞职,10月原单位补发了2008年10月至2009年8月的工资(2008年10月份有工资调整,2009年10月一次性补发这期间的工资),补发工资的期间我还在职,我是否有权利获得这部分补发工资?
由于企业停工停产下岗待工,待岗期间,企业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工龄}*80%,待岗时间为2月-5月。问待岗期内独生子女费是否能停发,5月25日复工,至月底,连续7天,工资怎样发放
我现在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这可以吗? 失业期间的工资也应该补发吧?
我的情况是:不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我因单位存在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捏造考评表,将我本来为优秀的考评捏造为不合格,以此为由让我回家,期间克扣我的工资长达半年,后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我以克扣工资、不给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法院判决单位是捏造考评表,我不是
我是一女士,62年2月出生,在济原市一所高中干临时工十二年了(分管男生寝室管理员、餐厅管理员、门卫等工作到今)。学样一直没有与我鉴定劳动合同,工资也没有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较低。现在我今年春天刚够五十岁了退休年龄,我到当地劳动仲裁处咨询,他们说我过了退休年龄,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已经交不上了,我
工作四年多(有合同),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有离职证明,离职程序正常),但离职半年后对方以给公司造成损失,一直拖欠离职当月的工资 1\我能否要求按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要求经济补偿金 注:我看了新劳动合同法,因公司未及时足额发工资原因提出离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但我是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对方拖欠工资,这能否要求
本人2012年2月-8月休了半年的产假,社保给发的产假工资,今年单位涨工资,并补发2012年1月至今的工资,但却不给我补发产假的那6个月的工资,让我找社保补,我想请问我的这种情况到底该由谁来补发,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