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在天津一家国企工作。08年10月签订2年人事代理合同,至2010年3月被告知待岗,说没有岗位给我,说再有变动的时候安排我回去,可到了2010年7月,公司让我主动辞职,变相叫我自己写辞职报告。请问这样有没有什么补偿,我不能写辞职报告的。
在建设局工作10年以上(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在新劳动法颁布前(2007年8月)没有任何理由给予其辞退
地研院有没有违反劳动法,我们签了三次合同,在地研院工作近六年,可以提出一些什么赔偿呢?
我们是原四川石油管理局(现在叫川庆公司)下属地研院的返聘人员,2000年那次被骗买断工龄的。 从04年4月份起,因为录井公司缺人手(那时还没有重组,我们在泸州录井公司,后05年重组后归成都地研院了),我们返聘回来上班,那一次没有正式签定书面的合同,但是有工资记录为证,那时我们在这个单位上班。 05年单位把
我在建材行业某公司上了2年班,公司因种种问题,将我调部门,我不愿意,就只好辞职不干了。走的时候,公司最后一月工资不愿给我,我告了公司。 我在2007年3月进公司,公司到2008年10月才补签了合同,保险只能补交到2008年7月。还有在公司期间,节假日都不放假的。就这些种种,我想咨询一下,新劳动法规定自2008年元月1日起
我在的公司要压一个月的工资,这样合法吗?我们是每月的25号发工资。也就是说,3月的工资要到4月25日才发。这合法吗?
单位先是无故解聘后因本人按劳动法提出赔偿单位选择调换本人岗位
本人在一国有企业的金融部门工作三年了,在岗期间业务能力已得到领导肯定。但单位科办于今年7月19日突然通知本人以后不用再上班已被解聘,理由是仅因个性问题,本人不服,于是到劳动局咨询有关劳动法,后到单位人力资源部要求赔偿,现人力资源部不想赔偿现金继而把本人调换到另一个部门,可在我看来是该企先不顾劳动法合约
在单位做零时工8年,单位以重建为由将我辞退,根据劳动法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在单位做零时工8年,前6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后两年签订了合同,并缴了2年的养老保险,现在单位以重建为由要辞退我(事先并没有打招呼),请问我可以怎么办? 可以要求单位给补交养老保险吗?可以获得什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