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法到底算什么法?
劳动法到底算什么法? 我在建材行业某公司上了2年班,公司因种种问题,将我调部门,我不愿意,就只好辞职不干了。走的时候,公司最后一月工资不愿给我,我告了公司。
我在2007年3月进公司,公司到2008年10月才补签了合同,保险只能补交到2008年7月。还有在公司期间,节假日都不放假的。就这些种种,我想咨询一下,新劳动法规定自2008年元月1日起,凡公司未与员工签合同按双倍工资计算,是不是在南京不被采纳?还有,所有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是不是只能计算一年的时间?
本来我有请了律师的,可是结果到最好还不如不请的好,因为公司找我谈也能得到那么些赔偿(而且我还不要付任何的费用),请了律师之后,最后的结果,将补交保险的钱折算成人民币+最后一月工资1400(部门补贴500肯定被抹灭)+2年加班费+劳动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总共才得到8000元赔偿,我还要付律师的仲裁庭和一审的钱(一审钱尚未付)。且我请的律师当时和我讲了,通过法院走,肯定能得到2年加班费的支持。为了让他尽心,我也招待过他,可一审时,我的律师和我讲人家把公司法人换了,所以就算了就这么多吧的话?我当时就表示继续上诉,因为等了一年的结果就是这个?这让我不能接受,又不是律师费不要付的。他要是说通过一审二审也是这个结果的话,那仲裁判决的就比一审的多了不少(仲裁结果,一年加班费5600多,另加保险折合一年零3个月,这加起来就有近12000了呀),我何必要继续花钱请他?我花钱请的律师就为我争取到这个?却让我多花律师费就算了,得到的结果比仲裁庭还少,我真的不能接受这个结果。
我又不讹公司的钱,我是想通过公正的法律,争取我该得的。可是,最后的法律告诉我这就是法律吗?
是不是我就应该得到这个结果,我想请大家给我一个公正的答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让人无奈(上海)
提问时间:2010-04-28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