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出售方)于5月份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房产,并收定金1万元整,签订的合同中,有一项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规定如果购房方违约,则定金转换为违约金,归出售方及中介共有,其中中介收费8500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有疏忽,未仔细看此条款并理解,主要关注应收的房款及付款日期等内容了,同时中介也未明确提出如果一方毁约则对方只能拿1500的说法,仅要求最好给2万定金,实际因为购房者经济有限,只能支付1万。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该合同完成的话,中介应收的中介费是8500元。但6月底购房者提出毁约,按照合同约定,定金作为违约金不退,此项无异议。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中介是否应该按照合同要求从违约金中收取8500的费用?此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范畴?另外,如果属于其中一项,我可以提出哪些要求?个人认为,中介在此合同的过程中是付出劳动的,支付一定的酬劳无可厚非,但是需要支付8500太多,不知支付多少属于合理的范畴?
因为显失公平而上诉,法院不支持我的理由,会判我违约还是继续履行原合同
房屋合同买卖纠纷,因为显失公平而上诉,如果法官不支持我们的显失公平的理由,又因为上诉而耽误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对方又提出了反诉,说我方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我想咨询一下,法官会怎么判?不支持我方的请求,会支持对方的请求还是判继续履行合同?
3月份我们公司3位同事报名了时代精英培训班,当时签订的合同是培训时间是第二、三、四季度3期培训,按照合同上的到第三季度培训时间到了,我们还没有接到培训通知,打电话过去咨询,对方说培训取消了(并没有提前通知我们)。也给对方发了公函,但是对方拒绝不理,说他们取消第三季度,我们还可以参加第四季度的培训,他们
我是一名置业顾问,在写一份商铺合同时误把不通天然气写成了通天然气。由于我写错,在交房之前发现错误请客户换回合同,改签。但她很坚决,并且要求公司退她一万元天然气开户费用。我这个属不属于重大误解?如果走法律途径我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或者她会不会有义务改签?
因中介告知我的房产交易时有营业税和个税,2年多以后才免此税(满五年)实际只两个月就满期免税,导致我低于市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能以中介误导造成重大误解而解除合同吗?
合同期满,是否可以直接走人,工资是可以要求立即发还是按照公司正常发工资时间到下月发?
我10月17号合同就到期了,我现在是在评估期,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三个月的,现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我不想再续签,我需要提前跟单位说吗?还是可以到时候直接走人?另外,由于合同期正好是国庆假后了,公司是否应该发放给我国庆假期间的工资呢?合同到期后,我十月份的工资公司是应该立刻支付给我还是可以延长到下个月正常
我是2011-9-9入职的,但是申请缴纳社保的时间是在2012-3-1,签合同的日期也是2013-3-1日,请问2011-9-9到2012-3-1之间的月份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
有位人与爷爷同居长年,爷爷去世后继承他的房子,不久,将房子卖给我的好友,我朋友把房子给别人出租三年,已经消费租金。而后那位爷爷的另外一个儿子打官司要求分遗产,法院以重大误解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作出各退换各所有的财物。继承者现要求,退还房屋三年租金,我朋友也可否要求房屋款的三年纯收入?有何法律依据?
有位人与爷爷同居长年,爷爷去世后继承他的房子,不久,将房子卖给我的好友,我朋友把房子给别人出租三年,已经消费租金。而后那位爷爷的另外一个儿子打官司要求分遗产,法院以重大误解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作出各退换各所有的财物。继承者现要求,退还房屋三年租金,我朋友也可否要求房屋款的三年纯收入?有何法律依据?
我2010年购买的一套住房并签订正式合同,2012购买二套住房,同时签订正式合同,但是二套住房房产证通知去办理,一套的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如果我办理了第二套的房产证,房管局会认定哪套才是一套住房。
我实际工资5000,而合同上工资是2000,我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没给公司造成亏损,公司现在要解雇我,但是赔偿按照合同上的两千来赔偿,这样合法吗?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