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2012年7月到2013年5月在一家货代公司工作,未有签订劳动合同。5月中旬有一票出口单,以为自己当时忙乱,不小心把一部分成本价发给客户了,公司领导知道此情况后,说这给他们造成很大的损失,影响了他们报价,要我为此赔偿1000元,为此本人感到很不满申请离职,最后公司决定在我离职的最后月工资(即5月份的工资扣除500元)。我月工资是税前2800RMB,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是不是劳动法有规定企业每月最多只能扣员工工资的5%啊?很急需各位律师的帮助,恳请各位帮帮忙。
我们企业是宁波云峰文具有限公司。一直以来公司里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都只有一份。放在公司里,它拿去的时候不知道公司是怎么填写的,工人就在上面签名下就可以了。这种情况公司是否违法?
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我签字会有什么后果?
我原来是国营企业的职工,改制前已经工作了十九年了,企业改制后,我一直在本单位工作,改制前企业解除了我们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没有支付任何的补偿金给职工,重新和我们签定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合同到期了,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我们的劳动关系,并且不承认我们的工作年限是连续的,就让我们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
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是否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6年8月到2009年12月,2007年8月续签一次,全部合同都有公司为我交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涉及我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我的工资中代为交纳的约定。现在发现2009年5月到2009年12月公司没有为我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但在这段时间内我个人缴纳部分,公司已经每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了。另,公司
国家有规定 公司企业给员工发每月薪水是按照30天计算的吗?比如有几个月有31日的应该怎样计算的?也是
是这样的,我是需要在年间(2012年01月15日至2012年02月05日)这个时间请假的,这个1月份是有31日的,我的意思是这样的话,我是不是请假了22天了?还是21天?公司应该怎样扣除我的薪水才对?望高人给予正解,非常感谢!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给经济补偿金吗?
您好! 我想问的是,在我刚进厂时公司要求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现在公司以按照手册规定立即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如果是企业恶意报复呢?
08年后签过2次固定期合同,合同到期后企业是否必须同员工签无固定期合同
紧急求助: 我06年加入一家外资公司,08年后已经签过两次固定期合同,职位均为财务经理,第二次合同今年3月31日到期。3月初公司以架构改组为名说我所在部门消失,没有财务经理岗位,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从财务经理降为财务主管,工作内容和职责及工资不变,本人不同意变更,随后向公司要求按原岗位职级及相应的工资待遇续签
劳动合同到期,新合同与劳动部门规定的底薪不一致,员工是否有权拒签
我于2010年5月13日和物业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13日劳动合同将到期,前两天公司叫我续签合同,新合同的底薪仍然是1300元,而广州劳动部门的规定是自2013年5月1日起,底薪有1300元提高到1550元,对于公司的违规行为,我是否有权拒签新劳动合同?我该怎样维权?什么样的结果对我最有利?谢谢!
劳动合同到期,新合同与劳动部门规定的底薪不一致,员工是否有权拒签
我于2010年5月13日和物业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13日劳动合同将到期,前两天公司叫我续签合同,新合同的底薪仍然是1300元,而广州劳动部门的规定是自2013年5月1日起,底薪有1300元提高到1550元,对于公司的违规行为,我是否有权拒签新劳动合同?我该怎样维权?什么样的结果对我最有利?谢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28日发放上月工资,该约定是否违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问题: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工资支付日约定为下月28日,是否违反以上规定?如违反,这将导致深圳大多
企业规定每月必须有员工绩效不合格,而我每月违反任何规章制度,却绩效不合格,请问是否合理或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