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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是否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是否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6年8月到2009年12月,2007年8月续签一次,全部合同都有公司为我交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涉及我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我的工资中代为交纳的约定。现在发现2009年5月到2009年12月公司没有为我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但在这段时间内我个人缴纳部分,公司已经每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了。另,公司为我办的《上海市居住证》是在2007年1月23日办的,有效期一年,2008年1月23日失效了,后来公司要求续办,但没有说明与交纳社会保险有什么关联,也没有强制性要求续办,所以我就没有及时办理。
    我觉得公司该为我补交没交的保险,即使是我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我交纳社会保险,公司也没有及时提醒我是我的原因让公司不能为我交纳社会保险。
    我还觉得被公司克扣了工资,想要求公司如数给予赔偿。
    我该怎么办?申请仲裁,可以追索哪些权益, 可以要求什么赔偿,怎样才能使仲裁院主张我的权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jjack(上海)
提问时间:2010-06-26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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