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住房”在法律上有没有准确的定义? 是指有产权的房屋呢,还是所有能住人的房屋?? 本人除宅基地上的老房子外无任何产权的房产,长年在外租赁房屋打工,法院却判决我在外租房属于有住房性质,我认为《广西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修正》中的已有住房是有产权的住房,法院判我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不给予我拆迁安置。
请问“住房”在法律上有没有准确的定义? 是指有产权的房屋呢,还是所有能住人的房屋?? 本人除宅基地上的老房子外无任何产权的房产,长年在外租赁房屋打工,法院却判决我在外租房属于有住房性质,根据广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修正》中的第四十条(二)在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地点已有住房的;我认为“已有住房”是
房子为婚前财产,为男方父母所有,但是作为小夫妻的婚房用,后小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父母有没有权要求小夫妻搬出此房屋?法律上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作为婚房的,未离婚之前都可以继续居住下去?
甲方是我卖房子的,乙方是买房子的客户。 我是农村的,现在我们村,旧村改造过了,我卖了一间房子,现在签合同,但是合同上有一项条约大概的意思是这 样的: 如果乙方以后由于存在村民纠纷问题,一切后果由甲方也就是我承担,而且我还要赔偿给乙方30万人民币。也就是 乙方以后如果和别人吵架,我都要给乙方3
我是甲方(出卖人),我要卖一间房子给别人的,我是农村的,现在村里旧村改造,现在楼是盖好了,我要卖掉一间,然后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村里拟定的,我看到其中有一项是这样写的: 【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村民纠纷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损失30万元。】 这句话是不是只限于乙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