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进入某日资公司,新人培训时,人事部门领导说女员工生育后,公司将会把生育津贴发给女员工以作福利(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一般是补偿给企业的),公司执行这项福利已多年,并一直延续至2009年,在此期间,所有生育的在职女员工都领到了这笔生育津贴,我也在2008年领到了这笔津贴。但是,2009年12月,公司突然改称之前是操作失误导致这笔津贴误打到员工个人帐上,现在要求返还,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从2009年12月开始,没有征得我的同意,公司开始扣除我每月工资的20%,最后由于我提出辞职,扣除了我最后一月的全部工资和年度奖金。而哪些在此期间已经离职的员工,公司没有任何处理。期间,公司律师说对于我这属于不当得利,公司扣除工资和奖金的行为属于企业的自救行为,是合法的。 在此,我想请教各位律师和专家,这笔钱对我是不是属于不当得利?公司的做法是不是合法?钱是经过公司管理层审核后才打入员工个人账户的,这肯定不是失误,而是公司出尔反尔。这项福利没有写入公司的规定,我还能否维护自己的权益? 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我在公司只是销售助理,其中一个员工从我手上拿走价值6000元的货后现在拒不承认,也没有还款.由于没有证据,公司多次派人追讨欠款也未果. 所以公司以我工作失职为理由,要扣发我3月份的工资,我在3月底已离职,公司这样扣工资合法吗?不是不能扣超20%的吗?
因我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导致我账目不对,现在我也补上了所差的所有款项,但公司以我涉嫌挪用公款(已经咨询过律师说我的情况不构成挪用公款)扣发我的工资,这样合法吗?
现辞职现走,公司称要扣管理人员40%的工资,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因为有棘手的事,所以需要立即辞职不能工作,公司称现辞职现走,要扣管理人员40%的工资,这样符合劳动法规定吗 只签了一式一份劳动合同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公司劳动合同是写的920元的最低工资 但是公司是按照21.75基数给算出勤天数的工资 比如说是上月25----至这个月的25杀帐吧 这个月的正常出勤天数是20天(刨除周六周日特勤) 基本工资=920 / 21.75 * 20天=846元 比合同上的差76元钱 这样算合法吗? 他并没有说是日薪制的公
我们公司劳动合同上写的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920 但是公司并不是每个月都给我们发放920元(即使我们没有请假) 我们公司工龄越高拿到的工资少得越多 比如说这个月吧,上个月25---至这个月的25结算工资 不满一年的=920/21.75*20 =846-960=74 1年的=970/21.75*20 =892-970=78 2年的=1020/21.75*20=938-1020
公司劳动合同是写的920元的最低工资但是公司是按照21.75基数给算出勤天数的工资比如说是上月25----至这个月的25杀帐吧这个月的正常出勤天数是20天(刨除周六周日特勤)基本工资=920 / 21.75 * 20天=846元比合同上的差76元钱这样算合法吗?他并没有说是日薪制的公司我们既然签订合同了,就应该按照合同上写的最低工资发放是
因为爱人要做人流,需要照顾,4天没能去上班,可其中4天中的第2天我与管理组长电话说过,说我家里有事,需要请假几天,可我第四天回去上班,公司科长便说组长说话不算,说组长只能批2天,便视我自动离职,我是7月17日离开公司的,我们公司是每月25号拿上个月工资,7月25号公司不发我6月分的工资,既然我六月的工资都拿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