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支付双倍赔偿金?
你好,我是08年8月进入公司工作,签订了第一份合同;随后又分别在09年6月、10年6月、11年6月、12年6月与公司签订了第二、三、四、五份合同;在今年2013年的五月底,公司单方面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业务量减少,不需要了,而实际上原有的项目并未减少。公司说赔偿我N+1,我想知道,公司这样算不算无故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按理是不是应该赔偿我<N+1>*2 ?谢谢!
公司在2006年与一员工签定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服务期为5年,公司为此支付培训费用约4万元用于该职工进行脱产培训,协议规定如果职工提前中止劳动合同,将支付3倍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2007年12月左右培训结束。 在2008年初,该职工单方面向公司提出中止劳动合同。在赔偿金方面,该职工以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二条提出违约金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公司要支付什么补偿金吗
我接到书面通知,因为工作情况不太好,公司实行末位淘汰,所以我下个月被辞退了,但是我在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这种情况对我有什么补偿金吗?
我与公司是08年8月份签定的2年劳动合同,从事分公司物流主管这一块(但后期因为公司裁员,我又兼了一部分出纳和人事的工作),但09年1月初,分公司市场被公司放弃,于是公司在09年1月份末分公司一切善后事情即将处理完全后便欲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这之前公司还一再信誓旦旦的说给我调任总部(总部和分工司不在同一个城
我在03年入职,直到05年公司才给全体员工上社保(期间的保险费我挂靠在以前的单位已经自己交了),09年1月发年终奖,现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我续签,我刚好结束哺乳期。请问:1、关于未交社保我是否能要求经济补偿?应该要求多少比较合理?2、公司根据年限给我7个月工资赔偿,拿到期钱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应该怎样计算
员工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单位无故当天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赔偿
自本人4月份进公司以来,公司未实行员工福利制度,迟迟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且在当天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并要求本人当天进行工作交接,本人工作(仓管),通知本人第二天不需要上班。 希望律师能够帮我解答下用人单位违法了劳动法的哪些条款,本人能够争取到什么样的法律保障
公司领导对我说:“你不要来上班了,就这么多钱(税前850),来也这么多,不来也这么多。”并且不给我上班打卡的卡片,并且没有任何的书面通知给我。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谢谢!
公司被合并,要求先解除原有劳动合同,然后跟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赔偿吗?
很奇怪为什么既然是“合并”还需要先解除合同,正常的法律程序是这样的吗?公司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我于2006年4月份入职,在公司研发部门工作,2010年8月份公司提出研发部门合并到业务部,研发部门裁员三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30天后离厂,预计三天内会对赔偿金问题进行协商,请问按国家法律规定我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金?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解决?
我是08年5月初进入公司!两年多了,期间我对工资有过不瞒,领导多次以要加工资来激励我工作,现在我不愿意做了,公司给我解除合同,因做如何的补偿给我?谢谢 补充:前天找我签协议,赔我两个月的工资,我拒绝了!我觉得他没有提前通知我应该多给一个月的!我错了吗?
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注明了支付补偿金及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已安排新人到位。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在当天和新人作了工作交接。请问这种情况还可以向单位索要双倍赔偿吗?另有:入职时有试用期满调薪书面承诺,可过试用期单位并未调薪,也未出具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