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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如何定义"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支付双倍赔偿金?

如何定义"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支付双倍赔偿金? 你好,我是08年8月进入公司工作,签订了第一份合同;随后又分别在09年6月、10年6月、11年6月、12年6月与公司签订了第二、三、四、五份合同;在今年2013年的五月底,公司单方面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业务量减少,不需要了,而实际上原有的项目并未减少。公司说赔偿我N+1,我想知道,公司这样算不算无故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按理是不是应该赔偿我<N+1>*2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pol_2……(上海)
提问时间:2013-05-2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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