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2002年1月13日晚,东方歌舞团在保利文化公司所属保利剧院举办名为“蔚蓝色的浪漫”大型异国风情歌舞晚会。原告由其母陪同前往观看。其所持入场券背面印有观众须知,其中有“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 1.2米以上儿童照章购票”的内容。在剧院入口处检票时,剧院工作人员在量完原告身高后,以其身高不足1.2米为由拒绝原告入场。双方交涉未果,原告没能观看该场演出。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原告周某的母亲当时以影剧院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合同法)为由,起诉影剧院,这一请求合理吗? “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1.2米以上儿童照章购票”这句话是格式条款吗?有无法律效力?
商家在销售商品中(手机)在价格标签上印制“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字样,是否有规避商家义务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购房合同中开发商以格式条款约定发生纠纷时通过仲裁解决,这种情况下业主怎么办? 补充: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设了一个笼子,先让购房者交钱,然后签认购书(认购书写明了必须于多少日内签订合同,否则不退钱),再签他们准备好的格式合同。这种情况下,业主不得不签了。 请各位赐教,万分感激!
我与某商场在今年8月份签署过一份合同,合同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商场里所有商户的合同都是一致的,只是里面有些数据不太一样。现如今商场本身经营能力所致,导致我们商户经营困难,商户想撤离商场,但发现合同里不管哪一项都是制约我们商户的,且合同里并没有出现过商场方应有什么样的责任,他的责任只是当时口头的承
我看了这个案例,我也发生这同样的案例,保险费缴了,但没到零点出了事故 ,交强险范围,保险公司应不应该承担?
我在华尔街英语报名学习的课程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赔偿:一周之内感觉课程不满意退学赔偿500元管理费用,一个月内或者一个单元没有完成赔偿4800元管理费用,而实际上我只是上了3节视频课程,没有上过外教课,是几点损失根本达不到4800元,我想知道这个违约金的赔偿比例是不是过高了,而且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存在销售误
我在北京一家培训公司培训了三个月,但是培训质量我不满意,所以后期剩余四分之一的课程没有学,培训公司承诺的推荐就业也没有实质帮助,最后自己辛辛苦苦找了个工作,而且还是自己原来的工作,不是培训要找的工作,他们的招生老师给我们的描述和实际的就业情况相差很远,现在又要跟我要剩余的学费,说是交上学费可以继续给我提供服
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请问如果非格式条款里面双方约定的内容,其中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是否有效?比如委托合同: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约定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受委托方收到的服务费都不退还给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