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电影票背后的观众须知是格式条款吗?
电影票背后的观众须知是格式条款吗? 原告:周某
被告: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2002年1月13日晚,东方歌舞团在保利文化公司所属保利剧院举办名为“蔚蓝色的浪漫”大型异国风情歌舞晚会。原告由其母陪同前往观看。其所持入场券背面印有观众须知,其中有“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 1.2米以上儿童照章购票”的内容。在剧院入口处检票时,剧院工作人员在量完原告身高后,以其身高不足1.2米为由拒绝原告入场。双方交涉未果,原告没能观看该场演出。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原告周某的母亲当时以影剧院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合同法)为由,起诉影剧院,这一请求合理吗?
“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1.2米以上儿童照章购票”这句话是格式条款吗?有无法律效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千层路(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3-05-14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