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合同的工作地点在东莞,公司地址在北京,我12年11月休产假,产假期间工作岗位被撤销,现哺乳期公司安排去深圳我选择不去,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现在已经变更原公司名称,原是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不变),此情况,按劳动法,公司是否要支付我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跟产假工资怎么计算呢,劳烦各位律师给予讲解,谢谢!
企业毛某,女,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一年,合同应与2009年6月24日到期,但因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因此,又和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女职工,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哺乳期截止日,合同终止,如果在哺乳期到期日,公司临时通知不向和她签订合同了,请问除了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外
企业毛某,女,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一年,合同应与2009年6月24日到期,但因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因此,又和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女职工,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哺乳期截止日,合同终止,如果在哺乳期到期日,公司临时通知不向和她签订合同了,请问除了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外
我于2003后8月1日入司,工作至今,公司每年签定一次过去合同,每年年初签定,我现在工作的是分公司,被并购,要关门,公司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吗?是怎么计算的,我的工资中包括基本工资和外调补助,全勤奖等,
我1990年12月参加工作,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合同,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在200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否分段计算补偿金?与公司强解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样吗?
您好,我单位是合资企业因合资到期自然解体的,在解散时,本人是销售部的一名销售业务员。同时,又兼采购部经理(我是从业务部提到采购部的),从事两份工资,当时,领取业务员工资及提成,同时也领取采购部经理的待遇工资,请问我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谢谢
我与单位签定两年的合同于2008年年底到期,可当时我正处于生产和哺乳期 合同就延迟一年到2009年的年底哺乳期结束。请问我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法里有相应的条例吗?
公司出示的证明: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同志,性别:男,身份证号码:*********。该同志于2007年10月20日与我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20日——2010年10月19日),工作岗位为****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9年。因为劳动合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
请问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每月工资是按应税所得计算还是按扣除保险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