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劳务工,家住在汕头,在一家上市公司的区域分公司的机关管理部门工作,一开始是跟区域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来由于省公司政策改变,改成与区域分公司单位所在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区域公司工作,至今已经有六年,本人合同期要到2011年12月份才到期。今年五月份,由于省公司下达改革政策,原来的区域公司拆分成多家地市公司,受此影响,原来人员被划分到各家市公司,我也被划到新组建的市公司里。由于跨市,原劳务公司在我现工作城市无法进行代理,省公司要求我要先与劳务公司辞职,然后再到新公司的劳务公司进行代理,这样,我的住房公积金、社保及医保等将参照新公司所在地标准进行投交,现工作地与我原先所在地社平工资水平差距较大,我不同意这种方式,不愿意辞职后改签。另一方面,省公司不愿意给我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劳务公司将不与我终止合同,这样准备对我进行岗位调整,如果我不愿意到新岗位工作,哪么他们就会以不接受岗位分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迫使我自动辞职,这样就不用给我补偿金。我的问题是,一、原区域公司是用工单位,新设公司也是用工单位,我的合同期未满,将我划分到新设公司是否合理,是否属于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范畴?二、由于之前是与派遣到区域分公司的,如果我不同意省公司让我辞职改签的方案,新公司是否有权力调整我的岗位?三、我能否要求劳务公司与我终止劳动合同,领取补偿金?四、我能否根据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条规定,重新回到原公司?
由于是劳务工,公司给我交缴社保与医保的时候总是以当地最低交费标准来交,而正式职工却可以缴多,并且,公积金也只有正式职工的一半,请问这是否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我的劳务派遣合同中第十三条:甲方于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今年有多个月都在25日后支付的工资!请问:1,我有权利申请赔偿么?-----如果以此为
我老婆在沙头角佳华商场内五谷柜台上班。有一天,她把机器内的粉末清理给了旁边一个卖茶叶的同事,粉末给合在了已打好价的绿豆粉末里,下班后,让保安发现辞退。问题是:上班19天,1400的工资。也就是886元。但商场要扣300元,柜台也要扣265元,还要扣200的底薪。还有420元的押金收据也被柜台骗回去了。当地劳动局也管不了
两年劳务工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给转正,说“继续签劳务合同什么想法”,我说不给签劳动合同就不干了! 可是我一直不签辞职申请书,请问:它们有权辞退我么? 她们是给续签劳务派遣合同!我想签劳动合同!因此两方没有达成协议!这样我能得到什么?谢谢!(它们有权辞退我么?)
两年劳务工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给转正,说“继续签劳务合同什么想法”,我说不给签劳动合同就不干了! 可是我一直不签辞职申请书,请问:它们有权辞退我么? 问题补充:她们是给续签劳务派遣合同!我想签劳动合同!因此两方没有达成协议!这样我能得到什么?谢谢!(它们有权辞退我么?)
我们公司去年7月开始就统一招劳务工,并且要两年才能转正式员工,公司的很多待遇也是只针对正式工作,一个月辛辛苦苦还要被劳务公司白白吃钱。
由于公司改造等原因,从7月27日开始放假至8月13日,期间工资为80%,而合同工则继续上班,直至公司没活为止,请问这样做可以么?有什么补偿么? 劳务工工放假,合同工工作, 请问我们合同工除了正常工资可以得格外到什么?有权拒绝上班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