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系四川一民办学校教师。据我所知,按照《教师法》相关规定,教师工作时间应为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八小时,依法享有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如若假期加班补课按《劳动法》应当支付三倍工资。然而我校将周六以及每天晚上也列入正常上课范畴,并且无论你所授任的课程安排在周六还是每天的晚自习或是周一至周五,所得课时费都按照一个标准支付并没有加倍补课费一说。我曾向学校领导提出周六上课是否应该工资加倍,学校领导对此做如下解释: 1、我所任教的生物课时费是按照每班每周一节正课工资和一节周末课程(或晚自习课程)三倍工资的标准进行制定的,只是由于课程安排原因,导致有些班级两节课程全部安排在了周一到间周五平常时间,却依然按照上述一节正课一节周末补课标准发放工资,我们获得的工资是多了而不是少了 2、由于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在7个小时左右没有达到8个小时所以周末补课理所应当 对于学校的解释我十分困惑,周末补课和平时上课明明就应该区分清楚怎么能混为一谈呢?再说每天正常上班时间的确只有7小时,但是加上周六和晚自习的上班时间总工作量也超过了教师法规定而且每逢学校有大型活动经常加任务不能按时下班也没有获得相应加班费,请问学校究竟是否违反了《教师法》和《劳动法》呢?
给予正确指点的老师你好: 今年单位(企业中学)新来大学毕业生多,安排我(54岁,中学高级教师。企业中高工职称。)看教师宿舍。会上公布:“公寓管理”。用原先的“传达室”做办公室。会后私下说:“这里不能离开人”。这一条属门卫职责,“传达室”招牌也依旧挂在门上。事实上,名为公寓管理,实是兼顾门卫。教师属技术岗
我是2006年11月27日进公司的公司是项目工程,三个月试用期签的一年的合同,合同注明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聘,仍为一年.在今年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集团公司分设生产公司,本人提出转岗留在原公司,不去新公司.后公司未给出明确意见到合同终止前一个月零两天本人考虑失业的风险等又申请去新公司,两天后收到合同终止通知书.现已在
我是西安一所公办学校的外聘教师,03年8月起开始服务,至今已五年了,未签劳动合同。今年8月底,校方通知不给我安排工作了,但未支付经济补偿。我提起劳动仲裁,单被“有教师资格的人员适用《教师法》调整”的理由不予受理。我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有经验和理论的律师,我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有那些法理依据可支持我
我是一名国企职工,在公司工作4年,在4年里几乎周末很少休息,只有一段时间公司支付了周末加班的工资,大约将近2年多的时间里,我们都在白加班。明明上了30天的班,可在月末考勤时却只有22天(有证据及证人)。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用?公司是否违法?在2012年中有4个月没有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这么做是否也
公司知道我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病,仍然安排我从事搬运工等体力劳动工作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是否可以不服从
我进公司一直从事设备管理工作的,因为一次会议上不小心得罪了总经理,现在安排我去做搬运工,我告诉公司我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病不能干体力劳动,但领导仍然安排我去做搬运工工作,这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是否可以不服从安排?谢谢!
我有个朋友在A单位工作了两年,现在离职了,去了B单位,B单位要我朋友提供一份前一个工作的工作证明,但是A单位不给他开具,请问A单位是否违反了法律?违反了哪方面的法律,我朋友该如何维权?
航空公司认为特价机票不能退票,收取全额特价机票费用是否违反法律?
4月8日在去哪儿网站上购买一张中国国际航空公司664元机票,加燃油基建费、保险总费用864元,购买后收到消息告知需改变行程,随后申请退票,结果被告知只能退燃油基建费180元和保险费。问题一:购买时未告知此为特价机票,不能退票,是否属于违背公平、诚信原则行为;问题二,购买时不知道不可以退票,是否侵犯了我的知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