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会使得原债权债务消灭吗? 如,因不能履行到期债务,那么拍卖抵押之物,把钱给债权人,这时原债权债务也就消灭了吧? 那么这算是基于债的消灭的原因中的哪一种?
当一个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时候,我知道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但是比如:一个公司在甲银行贷款100万,在今年1月1日设定抵押权,期限1年。在乙银行贷款100万,在今年2月1日设定抵押权,期限6个月。最后公司首先不能偿还乙银行的贷款,这样的情况下。抵押物该怎么解决?抵押权的实现按什么顺序? 如果
1、请问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但物权法二百零二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应该如何理解?如果抵押事实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物权法是否有溯及力?(1999年办理的抵押登记) 2、如果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那么抵押权人公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并用房产证作低押.按法规应到当地房管局登记.可是当地房管局没有开展个人财产抵押登记
你好;我是浙江杭州.去年经介绍认识戚某.之后戚某问我借款1500万说是投资购买房地产.当时我提出戚某必须用相应资产作抵押.之后戚某拿了7套住宅.,<房产三证齐全>和他的妻子.一起写了抵押承诺书.及借款书.并注明到期未还.7套住宅由我处理.事后我们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工作人员人员回答;本县没有开展个人财产抵押业务.当
公司于2005年4月向其一股东借款,并将公司拥有的一处房产的产证交与股东用作抵押,但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请问现在是否可以补签抵押借款合同?债权和抵押权还是否有效?
《物权法》则采用主债务诉讼时效模式,其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问; 如果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比如对借款人进行了催收,那么抵押权的实现是否因此而延长?
有一朋友情况如下:她老公2011年9月拿自家唯一的住房向民间借贷抵押贷45万借给朋友,抵押借贷利息是2分利做过公证,利息说好了由她老公的朋友支付,朋友给她老公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和还款日期,结果到去年10月她老公的朋友就失踪了,找不到人。现在利息加本金利滚利已经有60多万了,民间借贷催还钱,她老公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