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

抵押权诉讼时效及实现方式

抵押权诉讼时效及实现方式 1、请问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但物权法二百零二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应该如何理解?如果抵押事实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物权法是否有溯及力?(1999年办理的抵押登记)
2、如果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那么抵押权人公证送达催收通知书算不算行使了抵押权?能不能造成诉讼时效中断?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82476……(河南)
提问时间:2009-08-20 16:35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