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集体纠纷(1985年开始),不同行政村。有三包四固定
山林权属集体纠纷(1985年开始),不同行政村。有三包四固定(农历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五日)、林业三定证(一九八三年)、村每户都有自留山证(一九八三年),中院判给我后,被高院裁定,以双方证据均不能证实争议山岭权属,争议的岭名不相同一致,撤消中院判决。发回中院重审判给了对方(1999年)。我方到高院和高检抗诉,被通知回中院、中检抗诉,后来一直被压着。最后到中院时,已经口头…当时,中院判给对方后,才到档案局拿到自留山证去抗诉的。现在问题是,档案局没我方的林业三定及各户自留山证了。该怎么办?而且,当时在档案局拿去复印时的复印件上没有盖有公章。现在没有新证据了。怎么办??那些山岭部分直致现在我方经营。
在2008 年我村的集体山林与隔离村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我村有81年的林权证
在2008 年我村的集体山林与隔离村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我村有81年的林权证,经林业局召开了调查,取证,现场踏查,调解会议,并通过县人民政府,县信访局,县调处办,县换发证办己给出的答复书,明确指出山林是属于我村的,有山场答复现状图。如双方对本处理不服,请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30天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到现在都
征收村集体山林地,每户进行补偿,按户口上的人头进行补偿,我姐姐办过婚宴,未领结婚证,户口未迁出,仍在原户籍所在地,但是村委会以结过婚的农村习俗为由,不给于补偿。他们的做法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我将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你好 我家的问题是这样的 1981年土地改革的时候我们15家人分了一大片集体山林 这片山林拆分成两个小组管理 两边山林证都灭失 但县档案局还有存档 现在一组的管理区有高速通过 获得国家赔偿 二组认为应该属于自己 但是档案局的存档显示属于一组 二组不服在国家丈量书上签争议地块导致国家赔偿款无法发放 村委 镇委 调解
因村集体山林95年承包给了老板.之后又转包几次.到现在都砍伐几次木头.村民都没有得到一分钱分红.现在我们村民去驱赶老板砍伐工.被老板报警了.派出所民警叫我们村民到了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录村民的口供.签字化押.也抽了血.派出所说村民是扰乱单位秩序第四十三条.请问.村民这样是否触犯法律.
1973年成立的国社合办林场,1973年,为了发展需要,当时的公社革委会将大盈、红山、八会、老义、龙洞、祝洞6个大队部分生产队的部分林地划入白石林场经营,订立有《旺甫人民公社革委会关于落实国社合办白石林场山地权属协议书》。林场有经营四至界址图,修建有防火路。不知道是哪年,村里管山林分界图的村民将分界图弄丢了
因涉及农村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把我家土地错划在别人家《山证》里面
因涉及农村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把我家土地错划在别人家《山证》里面,所以想通过行政诉状,被告为林业局,由此想找一名这方面的资深律师打官司。
请问各位律师在山林纠纷中两个村公所划定的行政界线有何维权权力
请问各位律师在山林纠纷中两个村公所划定的行政界线有何维权权力呢?可否与土地权属界线相并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