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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集体纠纷(1985年开始),不同行政村。有三包四固定

山林权属集体纠纷(1985年开始),不同行政村。有三包四固定 山林权属集体纠纷(1985年开始),不同行政村。有三包四固定(农历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五日)、林业三定证(一九八三年)、村每户都有自留山证(一九八三年),中院判给我后,被高院裁定,以双方证据均不能证实争议山岭权属,争议的岭名不相同一致,撤消中院判决。发回中院重审判给了对方(1999年)。我方到高院和高检抗诉,被通知回中院、中检抗诉,后来一直被压着。最后到中院时,已经口头…当时,中院判给对方后,才到档案局拿到自留山证去抗诉的。现在问题是,档案局没我方的林业三定及各户自留山证了。该怎么办?而且,当时在档案局拿去复印时的复印件上没有盖有公章。现在没有新证据了。怎么办??那些山岭部分直致现在我方经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sw(广西-玉林)
提问时间:2021-03-14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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