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朋友今年四月份公司派其出国培训一个月时间;上飞机的前一天,公司突然告知要签培训协议,之前未曾告知。培训协议约定要从签署当日起为公司服务满五年,如果提前离职需要赔偿7-10万(按实际服务年限计算)。因为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时间比劳动合同约定时间长,且目前在公司的待遇一直很低,并没有因为培训而使待遇有所改变。请问这样的培训协议是否有不合理之处?这样的情况下可否在不缴纳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前离职?谢谢!
我在09年毕业的时候入职了一家人才外包的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 培训协议规定公司出资2万元为我培训,其中包括(培训费,每个月800元的补助,总共4个月,及所有在我们身上花费的费用)然后回公司工作2年,期中培训时间不算,但以实际培训结束为准。培训时间为四个月,协议要求拿到该培训机构的证书。今年6月份
公司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付很高的培训费,请问这符合合同法吗?如果符合,那合同到期了呢?
公司规定如下: 第九条 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和急需的技术工人调离、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第八条办理完相关手续外,还应按以下规定缴纳企业损失费。 1、在公司工作时间一年以内的人员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全额退回公司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外,还需缴纳岗前培训期间公司支付的体检费、培训费和食宿费等3
我是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3月22号就跟现在的公司签了实习协议,协议到6月22号终结,协议规定,等我拿毕业证后给予转正,我6月25号拿到毕业证,28号拿回公司,并把复印件叫给公司,但是公司到现在还没有跟我谈签合同的事,抛开待遇不谈,我本人是愿意留下的,我想请问,如果公司两个星期都还没跟我谈签合同的事,有违反劳
立协议人:王某,女,一九五五年十月十六日,现住北京市XXX23楼3门201号。 立协议人:刘某,男,一九五六年五月一日,现住北京市xxx号。 我们(王某,刘某)于一九九五年协议离婚,经协商双方共同居住的位于北京市XXX23楼3门201号。房产中北边的小间归刘某使用,其余部分归王某使用,现我们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王某于2
律师 请问国土局与个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的时候 个人已死亡,继承人在还没过户的情况下 收地协议可以直接由继承人签订吗 还是该如何处理 紧急 谢谢 已办公正继承了,即已是合法继承人 但是国土证还没过户到继承人 现房屋已拆迁 现政府收地补办手续 全部补偿已给了继承人 所以继承人肯定不会花钱过户 所以 这种情况
因有过一次外遇(几年前已妥胁),而这次因跟异性朋友常短信联系使老公生疑,非要离婚,而小孩已12岁老公一定要小孩,而我现在没有经济来源,财产房财二人之间都没有,如果真离婚我能得到什么呢??? 老公有个厂是与朋友同办的能算财产之一吗?
朋友的姐姐无职业,男方月收入约三四千元,他们有个十七岁的女儿。因男方在外拈花惹草不顾家,他们于去年11月离了婚。离婚时签定协议:存款9万元归男方,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住房过户给女儿,监护权归朋友的姐姐,男方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学费和生病住院的费用另外支付(离婚协议已在民政局备了案)。但男方一直握着房产证
我参加了公司的培训,但是我没有签培训协议,现在要辞职,公司让赔钱,我需要赔吗,名义上说是去培训,基本上都上在外出差干活,就在上海培训了十多天,现在公司让赔5万块钱,这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