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中要求被仲裁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支付劳动工资,但其一直拖延不付,请问要求申请执行有时效吗,时间是多少。
当时由于本人疏忽(不懂有关规定,仲裁员未明示交本人一份),劳动仲裁调解书未从仲裁处拿走,只领取了赔偿金.当时在一份调解书和签收通知单上,双方当事人都签了字,后经人提醒,那是法律文书,就又去领取,仲裁交给我的不是当时的调解书,上面没有任何人签字,有公章,日期是用印章盖上的,还盖了"此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工作一年期间,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没买社保,但是分两批为其它同事买社保,签合同。 那么我属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吗?
劳动仲裁时效“60日”跨08年5月1日时,劳动仲裁时效如何适用。
08年3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争议劳动仲裁时效是适用60日还是1年?
予本人签订劳动合同,7月申请劳动仲裁,昨天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员以劳动仲裁时效性为自立案日起向前顺延一年为理由只支持我部分请求,对09年7月之前的请求不予支持。 我去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想知道法院对此类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期限又是如何?我可以获得自09年3月至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么?
请问一下各位律师:我是2008年12月进入该公司做事的,2010年5月被公司辞退!2010年6月申请劳动部门仲裁,但劳动部门以(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拒绝了我要求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请问各位律师遇到这种事情我应该怎么办
在公司干了三年,其中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签了1年的合同,从2008年9月后就没有签合同了,我现在离职了要申请没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请问时效期过了吗?
我于2009年10月8日到一家公司上班,三个月试用期,转正后没有签劳动合同至今。 好像也没有购买养老保险,有买农民医疗工保险,大概前三个月有人住院发现农民工医疗不好用,公司才开始将农民工医疗改为住院医疗,并开始交养老保险,可是我至公司还没有一年,不能马上交住院医疗!三个月前也问过老板“以前的养老保险可不可以补
我是一名来自江苏南通来沪的打工者,由于我们公司拖欠职工公司,劳资双方通过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伍佰圆整(税后); 2.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捌佰壹拾玖圆整(税后); 但是被申请人对于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