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年末,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赔偿我的3万元,每月执行回来5百,在2011年年初执行完毕。强制执行上写着被告要支付双倍利息。请问,这双倍利息如何算?到哪里算?由法院一方负责找哪里算呢,还是由原告我找什么部门来算呢?求律师在百忙之中给予指引,万谢! 2013年4月
因为拖欠了执行款3年,要罚补交利息吗,应该怎么计算这个补交的利息? 如果开始部分偿还的话,会停止接下来利息的结算吗?盼给予解答
某单位克扣我薪酬被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逾期不支付按银行双倍利息计算),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企业)为抵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后向法院对我恶意诉讼,并对我债权司法保全.历时三年审理,法院判决对方败诉,对方于7月申请法院解除了司法保全,我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三年的利息计算两种不同意见,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经劳动仲裁的案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未申请执行双倍利息,法院强制从被执行人账户划拨了利息。请问?法院强制划拨双倍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是被执行人主动执行人支付吗?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利息吗?从哪天开始计算双倍利息? 是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就应该从判决生效日起计算利息吗?还是从强制执行那天起开始计算
被告因经营向我借款,立据约定年利率11.826%,口头承诺“在半年内还清本息,逾期按约定利率加倍计算利息。”当时双方以立据约定利率替代书面协议。经催要未果,业经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本金,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书生效后,被告未能遵照执行,原告故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因经营向我借款,借条上注明约定年利率11.826%,口头承诺“在半年内还清本息,逾期按约定利率加倍计算利息。”当时双方以立据约定利率替代书面协议。经催要未果,业经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本金,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书生效后,被告未能遵照执行,原告故申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