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民间借贷逾期加倍计算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民间借贷逾期加倍计算 被告因经营向我借款,借条上注明约定年利率11.826%,口头承诺“在半年内还清本息,逾期按约定利率加倍计算利息。”当时双方以立据约定利率替代书面协议。经催要未果,业经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本金,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书生效后,被告未能遵照执行,原告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对逾期利息不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而是按约定利率加倍的,其依据:一是根据判决书已确定的约定利率,就应该按约定利率计算2倍,二是加倍后的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三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协议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样可以成立合同。双方达成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定中任意规范的效力。只要借条上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违约应该按协议约定制度逾期加倍利息,四是逾期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倍,视为没有约定利率。有的加倍后还少于约定利率,不但不可以给予债务人以惩罚,反而鼓励债务人违约。五是可见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并未明确禁止逾期按约定利率加倍利息。请问:“逾期按约定利率加倍的五条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amerf(江苏-盐城)
提问时间:2013-01-07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