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强制执行利息计算问题
强制执行利息计算问题 某单位克扣我薪酬被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逾期不支付按银行双倍利息计算),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企业)为抵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后向法院对我恶意诉讼,并对我债权司法保全.历时三年审理,法院判决对方败诉,对方于7月申请法院解除了司法保全,我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三年的利息计算两种不同意见,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主动给法院来函,声称造成的责任是他们,不应该下级单位承担双倍利息.而判决书所指的双倍利息并不是针对他们,因此只同意按双倍利息的三分之一由他们赔偿(并要我签和解协议,表明劳动争议和侵权赔偿了结).而我认为应计算双倍利息,其理由是:1.判决书已写明双倍利息;2.判决书生效后该单位并未履行给付的义务;3.司法保全后该单位并未把资金划到法院;4.该单位同上级主管部门是一级法人,统一核算;5.其上级部门恶意诉讼的目的是加大我的损失,抵制法院执行;6.法律关系不同.我执行的是劳动争议案,并非侵权损害赔偿.执行单位是应履行法定义务的该单位,并未针对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请问:法律是怎样规定的?那种观点正确?我应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学民法(重庆-江北)
提问时间:2011-09-17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