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公司广州分店开业,营业时间每天10:00-22:00,工作时间每天9:00-22:00,上一休一,按"综合工时"季度结算,实际超时加班费比“标准工时”少0.5倍,而且没有公布相关地方审核文件及劳动者同意书,重要的是该公司根本不适合使用“综合工时”结算,且故意削减员工加班费。 问:公司是否违法?若需维权及追讨能否提供流程及方法?
律师 您好! 我想请教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四月份二日一直在公司上班到十二月九日解除合同关系,八个月我一共上班时间为219天,休假32天,按劳动法单位应该给我补休假,但是没补休假也不算加班,应补休37天,我现在想这37天按劳动法的规定要回这37天的加班费。单位的计算方法是综合工作制计算:70天为一个周期,上49天
综合工时制员工,由于公司经营原因未能上够工时,公司在年底按1.5倍扣钱,这种做法合理吗?
按公司规定,本人每周享有2天的假期,但不局限于周末,每月上够法定的工作日工时即可。从10月至12月,由于公司经营原因,未能安排本人上班,导致12月清算工时时,本人倒欠公司22.5个小时,按公司规定这22.5个小时将按1.5倍扣钱。本人想知道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请问综合工时的加班费全年一次发怎么缴税? 我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度,刚发了2012全年的加班费20000元.我的税前工资是4000.可是我的加班费却扣了4000元的税请问这合理吗?
我是做一休一的 年初一安排我休息 ,然后说我是综合工时的 要我再补齐这天休息的工时。这样算的话我不是等于没有享受到法定假日。求解。
我们公司实行综合工时,行政审批期限为1年,我们员工2012年的全年上班总工时为3520小时,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违反相关劳动法,我们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力
本人工资底薪为2310元、绩效奖金为500元,但公司以1200元的基数来结算加班费(平时与双休日加班均按1200基数的1.5倍计算),签过书面协议,合法吗?合同签的是综合工时制,合同约定工资一栏写的是另见约定,是否可以赔付差额加班费。。谢谢。
1.原《劳动法》中的“综合工时制”目前还有法律效力吗? 2.按月计时的话,每月的标准工时是多少小时? 3.那么,周六周日上班的能否计算加班费为200%? 4.如果还有法律效力的话,每月多出的工时,是按150%计算加班费,还是那200%计算加班费?
1.原《劳动法》中的“综合工时制”目前还有法律效力吗? 2.按月计时的话,每月的标准工时是多少小时? 3.那么,周六周日上班的能否计算加班费为200%? 4.如果还有法律效力的话,每月多出的工时,是按150%计算加班费,还是那200%计算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超出120多小时能否依此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
1》我与公司签定的是经过劳动局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现因公司加班超时时间太长,(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每月不得超过的36小时)基本每月都有120多小时的加班,与其公司协调减少加班时间,公司不与理会。故我现在能否以加班时间太长,身体不适,依此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 2》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