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06年10月在云南一家公司上班,第一年约定是年薪5万,第二年是8万,第三年是10万,每月暂发2000元,剩下每年10月份结算清楚;签定合同时只基本的工资写在合同里,剩下的工资10月份结清(但本条未写在合同里,只是口头承诺)!合同日期2006年10月-2009年12月31,每年签订一次。 08年10月我到云南与丈夫同在一家单位上班,当时与老板的口头约定与我老公一起出差年薪四万,每月暂发1600元,剩下每年10月份结算清楚,两个月我怀孕后,在办公室上班,工资1600每月,请产假三个月公司每月只给发了1200元,劳动合同一直没跟我签,医保、养保没办理(单位说,我与原单位没解除劳动合同,我告知他们08年10月初我已打辞职报告,原单位已批准,且原单位的合同期08年12月底结束)2009年8老板(属公司法人代表)与我丈夫两人私密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为5年,自2009年10.1-2014年10.1止。约定我老公工资09.10-2012.10为每年10万,2013年11万,2014年12万.我在办公室上班每月2000元,每年春节前结清前一年的工资.甲方(法人代表)签名,乙方(我丈夫)均签名.但甲方没盖章,鉴证机构、签证人、签证人均未填写,后各附双方的身份证一份。 2010年1月我与丈夫向单位替交了辞职信,(在之前一个月电话告诉过老板我们要辞职)并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给了单位。要求单位与我们办理工资结算(我的工资08年10月—09年10月工资扣除单位每月暂发后,合计单位还要补发给我的工资为:2.55万元;(但公司与我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且没书面协议)丈夫2007年10月—2012年月除去每月发的基本和单位给的部分,累计这三年单位还应补发给我丈夫工资为:4.7万元。(除每月暂发工资写在合同中,其余工资也没有书面协议)总计单位还要补发给我和丈夫的这几年工资合计为:6万多元钱。)证件(工程师证、二级建造师证、学历证、等)、医保、养老保险移交手束时,公司说我们违约,工资、证件全部都没得答复,找过多次都推来推去。2010年6月18日我们向劳动监察队投诉,监察队说,公司工资已全部发给我们,并把工资领用签名单复件给了监察队,证件是单位帮我们出钱办的不给。(工资领用签名单是我们的每月的暂发的工资,即我丈夫2000/月,我是1600/月;二级建造师证是单位报名交的考试费,没有经过单位培训,自己考取的,工程师证是根据工作年限和工作能力单位评的,单位出了工本费.) 问题 1、请问公司补发给我丈夫的工资4.7万元和证伯还要得回吗? 2、单位不给我签定劳动合同理由合法吗?,产期给的工资合理吗?我工资2.55万元还要得回吗? 3、 我丈夫2009年8月19日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是如何介定的,假如有效,违约金、违约责划分?
我2008年12月15日签合同上班,2010年5月10日被辞退,有年假未修。请问我5月工资如何计算?按天还是按月?已支付2月赔偿金。
“您好!我于2010年4月8号入职某公司任职,当时签订了一份“试用协议”,内容是试用期一个月,工资2000,试用期过后工资为2300-2500,签订合同并与其购买社保。但到5月30日都还没有与我签合同,经多次要求未有答复,也都只拿过一次工资1500,对此,本人于5月30日口头对老总说,如果这样的话,也许我会辞职,当时没有回应。
各位法律界资深人士好!问个比较粗浅但却不知如何处理的问题: 5月1、2日是法定假日,新员工于5月3日入职并没有迟到、早退、请假发生,是否应该发给全月工资?是否应该算满勤奖?
我将厂房出租给陈先生经营家具厂,2010.4因其拖欠工人工资被工人告到劳动局,劳动局要我垫付工资,我已垫付,然后法院将我厂房及内生产工具封存待拍卖,请问我如何维权,能否申请将我厂房解封,再次出租?
因为现在公司需关门装修并更换新的管理公司,所以将原公司全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可是由于我是怀孕员工,公司不能与我解除合同关系,所以就让我回家休假,可是在这休假期间公司只按重庆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每月260元支付工资(产假工资除外),休完产假后再看有没有合适我的工作岗位,如果没有继续回家休息,还是给每月260元的最低生活保
我从早上8点上班,到下午17:30下班,白天工作了8小时;从18:30分开始加班,一直到第二天早上6:00,第二天白天休息了,请问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是扣除第二天8小时计加班呢,还是从18:30开始时间都计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