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长期未足额发放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没有按法定基数算少给了)现在可以按劳动合同法38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 2.还是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和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只能得到补发加班费 而不能得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 因为38条中没有提到加班费 只有31条和85条提到加班费 现在不明白了 谢谢解释
我在深圳宝安西乡,我于7月份进厂,八月份上了一个月满班,除3个星期天没加班外,上了28天共计279个小时班,其中按厂里安排正常每天8个小时加班2.5小时。九月初发生工伤,左手食指中节骨折,工伤已经认定,并且厂方未参保。工伤发生后1个半月也就是10月份厂里买了工伤和医疗,养老未买。鉴定时间是11月中旬。之前厂方和我签
律师: 您好! 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公司每月订于20号之前发工资,可因为部分原因,基本工资已经在18号发放,但加班费在24号才发,像这种延期几天发放工资,劳动者说公司违约,请问是否属于违约,如果劳动者要求赔偿是否公司一定要给予赔偿,如果要走仲裁,如何走? 盼复为谢
我在一家物业公司做保安,已有两个月时间,由于家中有事我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公司也同意我辞职,他们说要扣我服装费近400元,说这是公司规定,劳动合同上也有说明,叫我签字,我没签字,他说不签字工资就拿不到,我该怎么办?公司每天延长我们下班时间叫我们跑步,说这是训练,辞职还要再加扣培训费100元,我工资1800
我是一名公交司机,公司是国有企业,每天大约工作13,14个小时,每月加班时间大约在80到90个小时,由于公司是单车核算制度,每月订的票款必须交到公司,修车的费用也要由工人自己掏钱修理,剩余的钱才算是自己的工资,并没有什么加班费,请问下这样合法吗,国有资产的损耗让个人承担,这样合法吗,我们公司的罚款制度很多,最高罚款3千元,
公司在注册期间(获得营业执照前)就聘用人员,并安排加班,劳动者能主张加班费吗?有什么法律条文可参考?万分紧急(7月9日下午就开庭)!万分感谢!
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公司部分职工工资表中出勤天数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例如: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1天,实际出勤天数为23天),在工资表中没有体现出加班费,2010年职工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单位2005年、2006年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支付吗?
我是深圳南玻集团一名员工,今年7月12日,公司公布,将我们六月份的加班费扣除30%,用于以后换休或者顶替学习培训时间!未得员工同意擅自扣除员工薪金,未免太草率!另外一般是事前应该告知扣除加班费适宜,但是公司等到七月份才发布公告,扣除六月份的工资,而且员工并不同意公司换休或者顶替学习培训的做法,这是在变相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