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股份制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的市场部门的设计岗位工作(正式签订合同已经一年零6个月)。我所在子公司营销部门领导口头通知我岗位事务取消并给出3个条件要我选择:1.劝我辞职,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予一定补偿(2个月的工资)2.转岗成销售人员(每月实际所得工资降低200)3.转岗到生产基地空缺岗位(基地无空缺岗位)。得到通知的时候我给领导说过我不擅长搞销售,但是5天后我还是处于事发突然的情况下被迫选择了做销售人员并与公司办理了转岗手续。 本来就在降薪的条件下我转岗了,自己已经算是吃了亏。但是,紧接着就遭到销售领导的总总刁难。首先,上班地点改到很远的地方,(比以前的地点远了60公里)其次,每天必须在下班前到新的办公地点报到(这个规矩只是针对了岗位调动成销售人员的两个老员工,和我们同一批进入销售岗位的新应聘员工都是以电话方式报到。)在这种情况下我首先计算了下每日外出做销售业务的开销除去可在公司报销的那部分自己要倒贴钱。 种种苛刻的工作安排都是在我办理了岗位变动手续之后领导才给出的,现在我对领导的这种安排及其不满。我顾忌到转岗手续已经办理了,还有权力拒绝接受这种安排吗?以至于有权力拒绝最初的岗位调动,重新选择辞职并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吗?(注:岗位调动手续上面有我的签字,并不是一式两份,也没有公司公章,由公司备案收藏)
你们好!各位律师。情况是这样的,我现在在和人家谈一笔生意,我有货源,我向某国企供货,但是,那个国企是必须要和企业才能签合同与合作,我自己没有公司,所以就找到了某贸易公司,这个贸易公司的老板说自己的关系怎么怎么的大,国企的老总,经理是她的学生之类的,但是这个贸易公司的办公却很简陋,一看就知道是皮包公司
我是07年10月15日入职,中途09年签合同时候,公司为了统一,将日期调整为9月30日,现在公司要解聘我,我应该拿到几个月的赔偿。是按照10月15日算,还是9月30日算呢?谢谢 我是2007年10月15日到这个公司上班的。签了一年的合同,合同期应该是2008年10月15日结束,到2009年签合同的时候,公司为了统一管理,将日期调整到2009
律师: 您好,我是一个外来务工人员,想要咨询一下劳动法中的相关问题,希望您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帮忙解答,十分感谢。 公司昨天将我们一名同事开除,之前并没有任何通知。下午四点告知,第二天就不让同事来上班,并且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后来了解,开除的原因是一个月前此同事曾经为前任部门领导开通
本人在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同时,公司在同意的前提下把我强制性的调动到其他单位我没同意。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请教一个问题:几个人合作的股份制公司,按章程约定,股东应该按各自的持股比例承担企业的流动资金,否则将减持股份。现企业需要流动资金400万元,股东A持有20%的股份,照理他应该承担80万元,可是他只能拿出40万元,如果由股东B来承担他的这个40万元的流动资金,那么是不是股东A将分10%的股份给股东B?而且股东B在承担这40
我有一个朋友,入资和别人开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他占5%的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是最大的股东,占60%的股份,还有其他三人共占35%的股份,其中一人为公司会计,这是公司成立时的股本结构。公司经营二年来,业绩还不错,保守估计纯利润不低于40万元,但因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我是深圳一厨房电器公司的员工,今年7月4日签订的合同,入公司已经四个多月,电子商务客服类工作(合同上写的是产品销售)。由于现在部门裁员(销售量小),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要求我去售后服务部门,说不去的话三天后按旷工自动离职,还说电子商务部门已经把我除名,并且不会把我辞退,也就是说逼迫我自动离职。今天我看了
公司因业务和架构调整,我原来供职的部门撤销了是否可以让我调动岗位?
我现在的公司因为业务规模的原因,把我所在的部门撤销了(负责技术的),现在通知我要去新部门(销售)工作,这种调动合理吗?如果我不同意,可以申请赔偿吗?
工作调动不满意,辞职一事…我是今年4月进入现在的公司的,入职时是储干,转正后技术员,在九月底做助理主管(这个还没有挂职)直到12月11日调动岗位,工资2600+,每周上54个小时班。在十一月公司因迁场做工作调动,现安排我在令一条生产线做普通员工,每个月28天班,每天10.5个小时,工资2600+,对于这样的调整很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