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在天津华苑产业园一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合同,刚工作了8个月,公司说为了评 高新企业。让我们改签劳务派遣合同。我觉得不合理,所以拒绝,现在公司说 要把不签的人都裁掉,等于是逼着我们改签合同。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被裁掉应该给我多少赔偿合理。是按国家标准还是产业园平均工资标准。 每月加班均在80小时以上。我能申请什么补偿吗?
我1999年1月11日进入一家日企A,2003年母公司又成立另一企业B,我被调至B公司从事原来工作,由于其他原因,B公司搬至另一地址(同一城市)更名为C,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我于2008年1月1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公司于2008年9月1日和我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也是半年合同,2008年12月31日到期)如
我于2007年11月13日进入一家公司工作,试用期工资800元/月,试用两个月后我转正成了正试员工,工资为1000元/月,但公司一直没跟我们签合同买保险.2008年11月13日我没有通过正常离职手续就自行离开了,因为公司有规定说三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而我到现在已经超过三天不上班了. 如今我听说新的劳动法有相关规定,若公司在规定时
我是2004年5月来现在公司上班的,以前劳动合同每年一签,但2008年3月-现在没有签劳动合同,我于近日(09年3月25日)辞职,我想请问一下能不能要求公司给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之类的,依据是什么?
今年在公司做满了10年,合同明年才到期,现不想做下去了,不知道选择怎样的方式或辞职时间,才能合理的利用新劳动法的规定从而对我们个人最有利?自己辞职肯定没有赔偿,是吗?
律师您好,我去年11月份到邮电局工作,其中实习3个月没有工资,4月份签订两年合同,5月中旬因我父亲住院需要人照顾,我向支局长请假照顾父亲,其中请假几天没有限定,3天后支局长要求我回去上班,我请求再多请最后一天,支局长说“如果你今天不来的话以后也不用来了”。之后我就一直没有去上班,谁知几天后区里的邮电局给我
本人在广州,与上海一家服饰公司签订在广州工作的劳动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2个月,从3月25号到5月24号。于5月22号(周五)晚上八点多接到公司辞退我的电话,理由是公司要撤回上海。并通知下周一去公司理清一些琐碎事宜。我曾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遭拒绝;续而要求公司赔偿,也遭到拒绝。 在职期间公司并未为我购买保
我是03年进的公司,开始几年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05年开始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明年我就到了退休年龄,今年的合同是年底12月到期,如果合同到期了,公司不跟我续约,需要支付我多少赔偿?还是说因为合同到期,公司不用补偿? 如果可以补偿,可以依据哪一条劳动法条款向公司提出补偿?
我于1999年进入现在的私企,进入改私企后到08年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任何保险。09年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现在与该私企产生矛盾,恐被其辞退。这里想要了解下,一旦我被辞退,我应该获得什么赔偿? 除了按工作年限经济赔偿,保险是不是也要做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