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决在论证方面,不能令人信服。其中,作为焦点问题之一,对“株洲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文件以及株洲公安局转发公安部的通缉令,证明“世界通”公司的经营模式已被认定为传销活动”之叙述失之笼统。应当阐明对“株洲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文件以及株洲公安局转发公安部的通缉令质证、论证和认定的过程和依据。
有一非法经营案例,被告人在非法经营过程中的违法所得是100元,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罚金应该是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即被告人应当判处罚金最高也就是500元。能否这样判?是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相矛盾?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被告人非法经营额已达到立案标准,被告人构成
由于被告人没能参加开庭就判决的借款合同确实有问题,如何否定?
我有个朋友2005年10月向信用社借款15万,当时她没有固定住所,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已空债数万,对照借款条件一条都不符合,怎么借到的我不清楚,担保人两个,没有我。2006年10月她向信用社反复求情只还了利息,还是借的钱,没有安程序把钱还进去再申请借出来,以非法程序重新做了手续,我被牵连进去,担保人三个
民事判决一般的程序和流程是什么?也就是说从初级到中级以及...一般是多长时间 这个案件都两年了也没有音讯.....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城法民一初字第639号 原告:单刚廷,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西寨乡小集村七组。 原告:李孝花,
1991年7月在河南豫光金铅上班,2008年1月9日,单位口头通知我不让我在上班,公司因政府要求交社保,把我辞退。 仲裁会审查查明:申诉人1991年7月29日到济源黄金冶炼厂下属单位熔炼分厂(熔炼分厂不具有法人资格)工作,未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单位未为其参加养老、事业、医疗保险,1997年4月5日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
你好, 我朋友在北京经营一家广告公司,某饮料商做了广告之后拿了大批商品抵费用,我们叫易货,现在他想通过我在郑州卖,我想便宜的通过地面市场把货物卖掉,我有个体商店的经营执照,而且饮料是很有名的,各大超市也有上柜,我想问下,如果我的几千件货物通过小区超市或路边店便宜处理掉,估计会打乱他们的一部分市场
没有前科,初犯,非法经营彩票流水额400多万,违法所得16万,2007年底到2008年底经营,之后一直没有经营,但到2009年底被公安刑事拘留了,现取保候审.请问有可能判缓刑吗. 我这个朋友是庄家,后来不做了,他的下线自己做把他牵扯出来了,已经把违法所得上缴公安局.属不属非法经营罪里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我要提示几点:1, “被告人符雪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世界通”的名义,聚集他人购买点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这个不是事实,原因是香港世界通公司是证照齐全的合法公司,付雪娇是与公司签了合法合同的代理商,有公司代理授权书,即然是代理商就有权利为公司的高科技产品进行代理分销权力,并且代理商也是一个合法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