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被告方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怎么办?
被告方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怎么办? 1991年7月在河南豫光金铅上班,2008年1月9日,单位口头通知我不让我在上班,公司因政府要求交社保,把我辞退。
仲裁会审查查明:申诉人1991年7月29日到济源黄金冶炼厂下属单位熔炼分厂(熔炼分厂不具有法人资格)工作,未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单位未为其参加养老、事业、医疗保险,1997年4月5日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成立“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豫经贸企【1997】370号),根据该文件精神,济源黄金冶炼厂改制为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单位承担原单位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接受申诉人为该单位职工。庭审过程中,申诉人称2008年1月9日其所在工段的工段长口头通知,让其以后不要在上班了。被诉人对申诉人2008年1月9日的离厂时间表示无异议,但对申诉人的原因不认可,称申诉人是自行离厂的,不是单位让其上班的,但单位未对申诉人的离厂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另查:我市2001年1月1日企业职工开始参加医疗保险。
裁决:1 、被诉人豫光金铅在裁决书生效后10内为被申诉人参加养老、事业、医疗保险,并补缴1995年1月1日至今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申诉人负担自己应承担部分。
2被诉人在裁决书生效10内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 公司到现在还没办理养老、事业、医疗保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uty19……(河南-济源)
提问时间:2010-05-21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