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婆名下有三套住房﹐第一套為村子里的平房﹐第二套為我和我丈夫現居住的樓房(六樓﹐房齡近10年)﹐第三套為公婆二子夫婦居住的樓房(二樓﹐房齡至多5年)。因二子結婚于先﹐當時已有協議﹐六樓樓房較二樓新樓房的價格差異近半﹐故老平房做為六樓的補貼。前些天也由村所在大隊協助書寫了分家協議﹐協議第一套﹑第二套為我丈夫所有﹐第三套為二子所有﹐且公婆﹑我和我丈夫﹐二子夫婦都有簽字。這樣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本人于1995年起与国有工厂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每年续签。因在外地务工不便回市,2000年未回厂交纳停薪留职费,2001年回厂却得到一张“关于对XXX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原来工厂改制,对所有停薪留职人员进行了报纸公告,15日内未回厂办理手续,即作自动离职处理。虽然当时心里纳闷工厂为何不通知我的家属或邮寄家庭地
本人于1995年起与国有工厂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每年续签。因在外地务工不便回市,2000年未回厂交纳停薪留职费,2001年回厂却得到一张“关于对XXX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原来工厂改制,对所有停薪留职人员进行了报纸公告,15日内未回厂办理手续,即作自动离职处理。虽然当时心里纳闷工厂为何不通知我的家属或邮寄家庭地
我08年进公司,合同三年,09年4公司修改了公司规章制度,在09年10月我发生了工伤,花费医药费1350元,公司已经报了工伤保险,医药费也陪给老板了,现在我辞职了,但是年终奖在我辞职后再发的,现在公司要扣我700多奖金,说是工伤要扣的,我想问一下,我签合同的时候当时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是这样的,后来才改的制度,现在我想
我的合同是4月20号到期,之前我给公司提出要求加薪才续签合同,公司同意了,我也发邮件给公司说我愿意续签合同了 但是之后,我在机缘巧合下拿到一个外企的offer,外企给出的条件更好一些,我也想珍惜这次机会去外企发展,外企给我发出的上班通知是5月4号上班 但是我今天给公司老板提出不希望续签合同,老板表示希望我能留
死者13岁,死因不明,但有相对充足证据证明系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用药过激导致死亡。尸体解剖当天,在尸体解剖之后,政府人员从医院领取出死亡证明到达解剖现场,要求死者家属火化尸体。听说规定是尸检医生要先在死亡证明上签字后,才能进行尸检。即尸检程序明显错误,请问,尸检结果还具法律效力吗?但担心解剖医师在解剖之后
比如说国土资源局,有国土资源局章、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章、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章、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专用章等,这些里面哪些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
委托合同纠份案中抬头为甲公司,落款为甲公司,印章为乙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乙公司已经收购了甲公司)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