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单位作出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的自动离职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单位作出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的自动离职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人于1995年起与国有工厂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每年续签。因在外地务工不便回市,2000年未回厂交纳停薪留职费,2001年回厂却得到一张“关于对XXX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原来工厂改制,对所有停薪留职人员进行了报纸公告,15日内未回厂办理手续,即作自动离职处理。虽然当时心里纳闷工厂为何不通知我的家属或邮寄家庭地址,但他们拿着格式协议书说事,我也不知如何申诉,此事就此搁下。现在我想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但居委会对这张与我身份证姓名不符的“决定”,不予认可。“决定”中把我名字中的一个字写成另一同音字。(如“义”写成“毅”)。请问这张自动离职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雪花飞扬(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0-03-25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