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一起“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我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人。 本案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四)、(五)、(六)、(十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枉法裁判行为”。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去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同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立案审查,11月25日开庭听证。现在已经7个月了,违反再审审查期限,没有任何答复。 本案在一审期间被告在法定期间内不举证,没有进行证据交换,庭上也不按法定承担举证责任,法官也不责令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对被告的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侵权方法不审理; 一审期间原告申请追加两个被告,一审法院不准许不给裁定。原告在最高法院阅卷发现一审法院伪造《送达回证》,该“送达回证”是后添加在送达回证上的(笔迹可以看出),该送达回证没有向原告送达。是判决书送达后,一审法院做出“驳回追加被告通知书”(依照诉讼法一百四十条应当是裁定); 一审期间原告申请调查证据不准许,不给裁定; 判决违反法律规定,是非颠倒。 本案在二审期间(山东高级法院),原告申请“专利侵权保护技术鉴定”不准许,不给裁定; 申请调查证据不准许不给裁定; 上诉状阐述“一审不准许追加被告不给裁定”事实,二审法院给予维持; 一审(济南中级法院)多收诉讼费(违反诉讼费管理办法),二审给予维持; 二审期间被告还是不举证证明不侵权; 二审作出判决没有阐述法律依据;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牵涉山东省科技厅和一个研究所(被告用我的发明专利申报科技成果,被告与该研究所是合作关系),山东省科技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侵权行为,违反《山东省专利管条例》,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科技厅伙同被告弄虚作假。依照《民法通则》132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48条,第152条,原告追加其为本案被告。 律师: 再审是不是等同于重申? 进入再审程序可不可以增加侵权赔偿数额?(被告侵权收入300万元,我起诉时诉求35万元)。 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
我姨父在内蒙有了第三者,外公一气之下写下讼诉告诉他要起诉他,以此警告他。但是他说他和第三者没有结婚,没有达到同居半年的时间,不触及法律,也不会有赔偿我姨,并说婚要离,但是晚一点离婚,而那第三者仍然跟我姨父住在一起。2008年他们年底开车从内蒙回南充过年,姨父一人开车,路上发生车祸,车上有姨、姨父和表弟,
我与丈夫结婚十一年,丈夫在外面找第三者导致离婚,丈夫净身出户,给孩子抚养费,而后我又再婚,近一年找不到前夫,一年没给孩子抚养费,找到第三者,第三者已经和别人结婚,由于第三者导致当年离婚,让第三者付抚养费,可以吗? 或者现在第三者需要负哪些赔偿责任?
我与丈夫结婚十一年,丈夫在外面找第三者导致离婚,丈夫净身出户,给孩子抚养费,而后我又再婚,近一年找不到前夫,一年没给孩子抚养费,找到第三者,第三者已经和别人结婚,由于第三者导致当年离婚,让第三者付抚养费,可以吗? 或者现在第三者需要负哪些赔偿责任?
原部队人员被错判,早已平反,但一直未兑现,可否申请国家赔偿?
我父亲,1928年生,1949年入伍,原系贵州省都匀军分区一文化干事。 1953年1月,都匀军分区军法处以造谣和投毒罪判处我父亲有期徒刑2年(实际被冤枉)。 1986年贵州省军区撤销原判,给予我父亲平反,并明确了“按行政二十级干部待遇,作退休安置”。 1991年成都军区(贵州省军区上级)成都军事法院也撤销原判,给予我父亲
违反劳动法严重超工时,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违反劳动法严重超工时,可否要求精神赔偿或追求法律责任。因为是超严重超工时,当事者明知故犯,欺负处于弱势地位的打工者。
1年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然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离职时,劳动者能不能得到经济赔偿
进厂一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缴纳保险),1年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然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离职时,劳动者能不能得到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