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再审可否增加赔偿数额;再审审查超期限
再审可否增加赔偿数额;再审审查超期限 律师您好:
我是一起“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我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人。
本案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四)、(五)、(六)、(十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枉法裁判行为”。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去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同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立案审查,11月25日开庭听证。现在已经7个月了,违反再审审查期限,没有任何答复。
本案在一审期间被告在法定期间内不举证,没有进行证据交换,庭上也不按法定承担举证责任,法官也不责令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对被告的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侵权方法不审理;
一审期间原告申请追加两个被告,一审法院不准许不给裁定。原告在最高法院阅卷发现一审法院伪造《送达回证》,该“送达回证”是后添加在送达回证上的(笔迹可以看出),该送达回证没有向原告送达。是判决书送达后,一审法院做出“驳回追加被告通知书”(依照诉讼法一百四十条应当是裁定);
一审期间原告申请调查证据不准许,不给裁定;
判决违反法律规定,是非颠倒。
本案在二审期间(山东高级法院),原告申请“专利侵权保护技术鉴定”不准许,不给裁定;
申请调查证据不准许不给裁定;
上诉状阐述“一审不准许追加被告不给裁定”事实,二审法院给予维持;
一审(济南中级法院)多收诉讼费(违反诉讼费管理办法),二审给予维持;
二审期间被告还是不举证证明不侵权;
二审作出判决没有阐述法律依据;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牵涉山东省科技厅和一个研究所(被告用我的发明专利申报科技成果,被告与该研究所是合作关系),山东省科技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侵权行为,违反《山东省专利管条例》,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科技厅伙同被告弄虚作假。依照《民法通则》132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48条,第152条,原告追加其为本案被告。
律师:
再审是不是等同于重申?
进入再审程序可不可以增加侵权赔偿数额?(被告侵权收入300万元,我起诉时诉求35万元)。
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硕(山东)
提问时间:2010-06-03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