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同学于4月30日在南京双引号文化资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大学生教育培训的全国连锁教育机构)经该公司工作人员循循善诱下,各填了一张所谓的服务协议书,但由于没有足够现金支付协议所述的费用,先支付了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两个人约2400元人民币。后来从网上了解到该公司是专门诈骗大学生的骗子公司,所以现在想讨回这笔钱。 该公司协议中涉及退费的条款有以下4条: 1.乙方(指报名者)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回馈单现场测试,如当次参加服务的所有学员整体满意度高于80%则不得退费,如果满意度低于80%,则免费复训一次;如果复训中整体学员满意度依然低于50%,则全额退费,高于50%但低于80%退费一半,如果高于80%不得退费。 2.乙方在本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重大疾病而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应书面提出解除协议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由甲方审核。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同意解除协议,并给予退费,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已享受服务的费用及手续费。 3.如乙方在享受服务期间因自身原因而单方中止服务,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套餐费用甲方不予退还。 4.除上述协议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以外的情形,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今天我们找他们经理协商过,我们认为因为我们未交齐学费,且没有上过他们的课,所以应不属于享受服务期间,也就是说属于上述条款中的第4条。但他们经理认为我们的报名资料已经提交他们的总部,已经属于享受服务期间,所以拒不退费。请问他这样是否强词夺理?而且我们查出该公司没在教育局备案过,没有教育资质,能否让教育局出面帮我们讨回学费?另外求助媒体有用吗? 父母赚的都是血汗钱,供养我们上大学不容易,恳请您帮我们分析一下,非常感激!
在客运过程中,乘客因吸烟发生争吵,司机(车主)劝停,受害人再次骂人引发打架受伤,司机及时报警打120,保护受害人,受害人起诉至害人没有受理,再次起诉司机,一审判了 20%,二审判了 60%,二审判给客运公司赔偿后追偿致害人,而客运公司起诉了司机,司机在事发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 我想咨询这样一件事情。我姐夫在松原做点小生意,有天晚上喝了2瓶啤酒,骑着无牌照的摩托车撞到了一个60岁左右的老人(男性),我姐夫马上把老人送进了医院,并且在老人住院期间承担了所有的住院费用(3万5千多元),一开始跟老人商量是只要把病治好,康复出院就不再追究责任,庭下解决,现在离事件发生已过去
3号电话:我打说:是国梁物流吗我有2个货在鑫永顺物流,麻烦中转下,还要麻烦给我垫付80元的运费,是液体的怕碰怕压要放个安全的地方。她说:行。我说:还有运费怎么算的是按斤数还是件数,她说要看到货才能说价,我说哦那接货的时候打电话在说吧。 3号晚上我又打电话问我的货怎么还没转他说明天转我又重复说了中午的事情
您好!我家和我未婚夫家因为口角闹翻,对方提出分手,我们还没有领证,只是订婚,他们要求退还聘礼60000元。目前我置办的嫁妆已经花费了80000元,其中好多电器已经打开密封包装或者已经安装了,这部分电器费用是不是应该从聘礼60000元中扣除呢? 还有这些已安装的电器所附带的各种赠品,这些赠品有的在发票中注明,有的没
您好!我家和我未婚夫家因为口角闹翻,对方提出分手,我们还没有领证,只是订婚,他们要求退还聘礼60000元。目前我置办的嫁妆已经花费了80000元,其中好多电器已经打开密封包装或者已经安装了,这部分电器费用是不是应该从聘礼60000元中扣除呢? 还有这些已安装的电器所附带的各种赠品,这些赠品有的在发票中注明,有的没
因工作单位事故,导致员工重伤,住院不起,出院后,一切费用是否仍是负责人支付?
员工住院期间,费用由负责人支付,包括营养费等等,出院时,为防再犯,该员工女儿与负责人签订了一项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员工出院后由负责人支付营养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3个月不允许工作,如3个月过后,工作出了任何状况,由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出院后负责人支付了该员工3000元整。但该员工出院后2天病情复发,因住
有户口、若干年的居住事实及房屋的部分产权,要向产权共有人支付费用吗
一套房子有2间,我的产权只有其中1间。 因历史原因,2间我都使用着。 现在产权共有人突然要求我支付她那部分房屋的使用费,而且还向前追溯若干年。 我和她之间没有书面或口头约定。 请问我不向她支付,理由充足吗?
您好,我爸因为长期在铁棚下工作,并接触对皮肤有伤害的药水,7月7日下午五六点钟下班时因热射病(重症中暑)在厂门口晕倒住院,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已经由无意识到苏醒到有意识,并且手脚都可以活动,目前处于治疗方的关键时期,但是治疗的费用高昂,我们无力支付,我爸所在的工厂并未为职工购买任何保险,并且在支付了4万3
本人属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的,家中的自留山杉木于2011年2月底到3月初期间被非法买卖并盗伐达30立方米以上,2011年4月1日在三元区森林公安分局立案,2011年5月19日左右犯罪嫌疑人之一(负责砍伐树木)被拘留,2011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二(非法卖木材)也被拘留,但是6月14日两名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而案件也还没有移交到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