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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原有从事产品研发的分支机构-研究院,今年因需要,研究院从公司分立出来,成为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现研究院从原公司分立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现有员工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研究院继续履行。若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工作任务(职责)是“项目研制开发”,公司分立后,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组织、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酬均无变化,且分立后母公司已无“项目研制开发”业务。我的问题是:在此情况下。公司分立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是否可据此当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与研究院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继续保留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公司按原劳动合同安排工作?若员工要求继续保留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诉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公司在没有相关业务及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是否可为该员工提供其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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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VICmeng
提问时间:201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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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_liu45 已过期 2011-12-23 回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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