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昌一家企业的员工,对我们公司发放加班工资有点疑问,想从法律方面看看是否是合法的。 首先,我们公司是弹性工作制的。上班时间一计划工时为主。淡季是8:30--17:00,旺季是8:30--18:30。公司规定,旺季计划工时超出8H部分按调休处理,调休不了的结算加班费。 公司对这个加班工时有如下规定:1.每月加班工时不得超过36H,超过部分作废处理,既不结算也不调休。2.超出计划工时的加班工时,在1H以上的按实际统计,未到1H的不做为加班工时。这里就牵扯到旺季的时候10小时工作,齐本身就有1.5H的加班在里面(去掉中午用餐0.5H),旺季的这个时候,在18:30之后加班的不超过1H的,公司是不给结算为加班工时的。 这里的两条规定是否合法?尤其是第一条需要声明的是,很多的时候,为了公司的实际生产,是会超过36H的,这个并非是员工故意混加班工时的。 其次,公司加班费的基数应该怎么算。在网上,有的说基数是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奖金+部分补贴后的总和再折算出小时工资,然后按相应的比例算出加班费。又有说更具地方的法规要求,制定的特殊范围来计算基数。我想知道南昌是怎么规定。 第三,公司对双休加班有如下规定。双休加班按每天8H计算,不足8H的按实际计算,超过的按8H计算。而结算方式为按周末值班津贴发放,实际计算出来的为小时工资的1.5倍,比《劳动法》要求的2倍要低。还有规定是,在不结算的月份内,上月的双休加班必须在此月消耗掉(调休),否则次月双休加班不批准,算作废处理。而实际上,由于人员紧张,工作量的问题,根本无法调休,双休也必须加班的。加班工时是无法消耗掉的。 像此类情况是否符合南昌的规定? 最后,就是公司内部劳务工加班工时及加班费问题。公司一线生产人员,无论是与公司签订合同的还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期工时都是按计划工时算的。而每月的计划工时远超出国家规定的每月21.75X8=174H的规定。大多时候都是200多。而他们的加班费更是只有:基本工资X0.5X超出工时(实做工时-计划工时)。这里的计划工时和加班费的结算是否合法?尤其是劳务工的工资结算。他们没有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加班费是否就可以按0.5倍结算。按国家规定为1.5倍,那剩余的1倍又由谁来付?
我在从10年7月2号在现在公司上班,基本上每个周六都要加班,周日偶尔也要加班,公司每个月结工资只结基本工资,加班时间都做成一个表格累积,说要给调休。截止11年5月份我共加班71天,公司一次性给我了底薪乘1.5倍,然后加班时间清零。从11年5月份至今,我目前的加班天数有55天左右,现在想要离职,公司也是打算底薪乘1.5倍
营业员做一休一,1月21日上班22日休息正好也是国定假,23日老板不要我加班,24日休息,25日上班,22 老板给我117元24日我是否还能享受117元?
我是设备维修单位职工,节假日单位要求我们24小时待命,不得离开工作地,不得关闭手机,随时准备处理设备故障,但如果在节假日设备没有出现故障,就不算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
1、公司每月扣风险金,可以不受提前1月提辞职申请,自动离职不?第二,可以申请仲裁合同无效不? 2、加了两个多月班,不发加班费。这个如何算加班基数?合同上写的工资只是实发工资的近1/4,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谢谢!
我在商务酒店上班上12休24的,每个月工作240小时是不是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应拿到双倍工资,我们经理说服务行业就这样没有双倍工资对吗?
您好;我想问一下,现在我们单位人员紧张,领导让我们三班两运转的上班(正常应该是四班两运转,可是现在我们这就只有三个班的人)就是想问一下每个月上多的工时是不是应该实报呀(比如说每月我们应该上176小时多上的是不是应该上多少报多少呀?) 您好;我再补充一点,就是我们上三班两运转比正常班多上多少小时呀?
你好 我现在是在山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的下属单位双佳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上班。3月份上班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三个月实习,实习工资1600,但是两个月后工资一直拖着不发(工资压月),3月份工资5月10号发的,4月份工资六月14号发的,我想问问是不是违法,我该怎么要我的工资? 还有一点,我做的是工艺工程师,经常要
本人2010年10月20日入职到单位入职签订1年合同月薪1800.到2011年1月1日单位又叫签订2年合同我签了,到2011年9月1日原单位用工作威胁为由叫我于另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签订自愿离职书,但还是在原单位从事工作岗位不变,性质变为派遣,而且另一单位的合同至今未给我说是拿去盖章。就这样一直至今。(2011年9月1日开始工资变
我已经离职一个月了,上一家单位是8小时制的公司,礼拜六礼拜天双休的,但是我有一年多没休息过礼拜六礼拜天,而且公司3年没有给我上过保险,我能要回我的加班费和保险的钱吗